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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财政局一卡通政策清单最新版
日期:2024-09-30
惠民惠民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一卡通”政策清单项目名称 一卡通发放系统部署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定) 1 [25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县农业农村委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测算确定,2023年度补贴标准为101.79元/亩,2024年标准119.46元/亩。
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定) 2 [253]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县农业农村委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标准目录,按标准目录内具体型号和标准执行。(含农机购置和农机报废补贴)
3 [255] 农机报废补贴 县农业农村委
3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规定) 4 [254]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县农业农村委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本县将结合市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全县核实的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统一补贴标准。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2022底前实际撂荒地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适当兼顾薯类等其它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主要与其他粮食作物共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12种)
4 种粮大户补贴(规定) 5 [252] 种粮大户补贴 县农业农村委 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四是种粮大户单户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2023年以前230元/亩。2023年、2024年、2025年种植粮食的大户,补贴标准分别每亩不低于70元、45元、20元,在市级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县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5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规定) 6 [504]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县水利局 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安置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6 三峡移民补助资金(规定) 7 [501] 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直补基金([503] 三峡水库非农移民困难补助基金) 县水利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安置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7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规定) 8 [552] 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县林业局 第一轮退耕还林户 上一轮退耕还林实施年限为2002-2006年,分为生态林和经济林两种,生态林每亩补助3010元(50元+245元/年*8年+125元/年*8年),经济林每亩补助1900元(50元+245元/年*5年+125元/年*5年)。其中,50元为种苗费,245元/亩为退耕期补助,125元/亩为延长期补助。
9 [101] 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接续森林抚育补助 县林业局 第一轮退耕还林户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 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
8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规定) 10 [553]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县林业局 第二轮退耕还林户 按1200元/亩,分三次补助。第一次500/亩,第二次300元/亩,第三次400元/亩。
11 [554] 第二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兑现 县林业局 第二轮退耕还林户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 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 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 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 100元。
9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规定) 12 [551]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偿资金 县林业局 集体与个人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天然商品乔木林林权所有者。 补偿范围内的林地按16元/亩进行补偿。
1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规定) 13 [30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1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规定) 14 [30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2024年以前:
1.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2024年:
1.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32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960元。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制度: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2024年以前:每人每年9600元。
2024年开始:每人每年10320元。
1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规定) 15 [00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县民政局 城乡低保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35元/人/月进行补差救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0元/人/月进行补差救助
13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规定) 16 [010]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护理补贴 县民政局 特困供养人员 全自理:50元/人/月;半护理:200元/人/月;全护理:300元/人/月。
17 [011]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县民政局 特困供养人员
955元/人/月
18 [926] 特困人员死亡安葬补贴 县民政局 特困供养人员 7200元
14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规定) 19 [004]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县民政局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一)医疗困难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救助。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国家教育救助政策予以救助,教育、民政、扶贫等教育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四)其他困难救助。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产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家庭人均劳动力系数,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五)临时救助金额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县民政局应报县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15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规定) 20 [007]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县民政局 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200元/人/月
16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规定) 21 [006] 残疾人两项补贴 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农村、城乡低保中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17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规定) 县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18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规定) 22 [005] 困难群众救助补贴资金--孤儿基本生活费 县民政局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本科就读的孤儿。


1405元/人/月
23 [920]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县民政局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1405元/人/月进行补差
19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规定) 24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县民政局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 2023年城乡低保50元/人,特困供养人员70元/人(每年标准由县上文件确定)
20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规定) 25 [925]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县民政局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10000元/学年
21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规定) 26 [701]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县应急局 应急救助:1.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2.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1.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工棚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物资救助:未进行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无房可住受灾人员。 1.帐篷发放。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2.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3.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22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规定) 27 [601]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县住房城乡建委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纳入计划的农户按规定改造并通过验收后,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0.75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3.5万元/户
23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规定) 28 [012]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县发展改革委 参与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人员 按劳计费,以工代赈劳务项目劳务报酬比例不低于20%。
24 学生教育资助(非规定,自选纳入) 29 [402] 义务教育贫困学生资助 县教委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寄宿学生。 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2023年秋);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从2024年春执行该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非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 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2023年秋);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从2024年春执行该标准)。
30 [404] 中职学生资助补助 县教委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每生每年按2000元档或3000元档资助,3000元档用于资助脱贫家庭学生
31 [403]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 县教委 普通高中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脱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5 高龄津贴(非规定,自选纳入) 32 [013] 高龄津贴 县民政局 巫溪县户籍,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生日所属月份的次月发放高龄津贴),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33 [927] 百岁老人高龄津贴) 县民政局 巫溪县户籍,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4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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