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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巫溪发改发〔2021〕206号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巫溪县税务局
收费对象:本县城区、镇(乡)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城区、镇(乡)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免收范围
下列对象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报县城市管理局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 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3. 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4. 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事项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有关具体征收办法及流程按照财政、税务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县税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监督和管理。
3.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巫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此件予以公开)
巫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 ||||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居民 |
7元/户.月 |
按户计征 | |
2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2元/人.月 |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 |
3 |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 |
110元/吨 |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 | |
4 |
商业门店(网 |
经营面积200㎡以下 |
0.55元/㎡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按20㎡计征。 |
经营面积200㎡至500㎡ |
0.5元/㎡月 | |||
经营面积500㎡以上至1000㎡ |
0.45元/㎡月 | |||
经营面积1000㎡以上 |
0.4元/㎡月 | |||
说明:其他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