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规资临地〔2024〕2号
重庆高速巫云开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巫溪至开州(巫溪县境) 高速公路工程A1、A3标段新增取弃土场临时用地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2〕1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办发〔2023〕6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巫溪至开州(巫溪县境) 高速公路工程A1、A3标段新增取弃土场临时用地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占用巫溪县文峰镇文峰村4社、凤凰镇木龙村3社集体土地4.3374公顷:农用地4.3338公顷,其中耕地0.0243公顷,林地2.7332公顷;建设用地0.003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用于巫溪至开州(巫溪县境) 高速公路工程A1、A3标段临时用地,土地用途为取土场、弃土场。
二、该临时用地使用期二年,自批准之日执行。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须及时重新上报。
三、该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临时用地期满后须自行拆除(清除)地上建(构)筑物等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复垦成果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土地复垦预存款。
五、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进行土地复垦的单位,土地管理机关将用你单位缴纳的土地复垦预存款支付土地复垦费用。
六、你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属人的关系。
七、你单位要切实做好使用场地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因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诱发安全事故。
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