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在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能迅速查明中毒原因,及时有效地抢救中毒人员,控制中毒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巫溪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我县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
二、处理原则
遵循“食品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坚持病人抢救与现场处理并重的原则。
三、报告程序及时限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将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患者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教委、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报告;各医疗机构在接诊学校食堂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患者后,应立即向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接报后应按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四、应急处置
(一)教育部门
1、县教委: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在获悉所辖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详细了解情况,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救治、对造成中毒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中毒师生的情况及中毒原因的调查结果,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帮助学校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
2、学校:一但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启动学校食堂食物中毒应急处置机制,并立即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立即向县教委、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报告;并调度安排学校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2)积极抢救中毒人员,立即护送中毒人员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通知与中毒人员一齐就餐的其他人员,当发现有同类病症的人员时,一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保护好现场,停止出售剩余可疑食品,并不得有擅自销毁剩余可疑食品的行为;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搜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留样菜品交调查人员送检;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可能的中毒现场予以临时控制措施;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专项登记工作,包括:班级、人数、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初步判定事故的原因和性质,进一步查明污染物的名称,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4)积极做好中毒人员的就医陪护工作,及时联系中毒学生家长,如实向学生家长通报事故情况,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配合、理解。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认真做好理赔工作;妥善处理好其他善后工作。
(二)卫生部门
1、县卫生局:组织指挥医疗机构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对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极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2、医疗机构:做好对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抢救治疗工作,并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救治情况。
3、县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负责食物中毒采样、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中毒原因诊断并出具食物中毒诊断报告,并及时将食物中毒诊断报告报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三)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接到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查封扣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查封扣押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5、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