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教委备案,招生范围内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免试入学原则。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三)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小学入学、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初中入学)。凡户籍和产权住房均不在辖区范围内的随迁子女小学入学、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初中入学,需法定监护人持有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申报材料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申报材料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申报材料法定监护人的结婚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等关系证明。
(2)合法工作证明。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需提供法定监护人与县房管部门签订的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此类学生不需提供居住证明);在城区务工的需提供单位、企业或个体商户为其购买的“五险一金”相关材料(至少一项);在城区工作的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或文件;在城区经商的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
(3)合法居住证明。需于当年5月31日前在公安机关完成登记。
(4)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可开学后提供),初中新生需提供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的小学毕业证明。
其他符合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条件初中入学,参照第三批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由教委统一登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三、其他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学位情况,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