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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
日期:2024-09-04

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办事地点:巫溪县教育委员会302室法治安全科   

电话:51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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