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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科学技术局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巫溪科技局发〔201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巫溪县中共巫溪县委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巫溪委发〔2016〕82号),推动科技型企业蓬勃发展,强力推进发明创造,增加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对《巫溪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巫溪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巫溪县中共巫溪县委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激发全县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增加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第一专利人为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三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在设立的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专利资助与奖励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后,对专利申请费(含代理费)及授权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从申请日起10个专利年度内,每年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专利年费资助,统一由县科技局代缴。
(三)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后,按照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500元、外观设计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五)同一专利已接受市级资助和奖励的部分不再接受本县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 审查与兑付。
(一)登记。申请人申请专利前,须提请县科技局对申请需求进行真实性审查并登记,未登记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和奖励。
(二)审查。县科技局对资助和奖励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时效性、真实性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及其专利资助奖励事项,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兑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和奖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专利资助和奖励:
1. 不属于专利资助和奖励对象的。
2. 超过资助和奖励时限的。
3. 未按期提交申请资料或经补正申请资料仍不齐的。
4. 企业专利与企业主营方向不一致的。
5. 不具备专利创造条件而临时成立企业,有套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嫌疑。
6.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或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制造非正常专利或劣质专利申请等套取资助和资金行为的。
7. 存在专利权纠纷的。
8. 其他不符合专利资助和奖励条件的。
对经审查、公示确定不予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县科技局在公示结束15日以内告知申请人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及其资料;自告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领回所交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及其资料的,由县科技局自行处理。
第六条 申请第四条第一款专利申请实际发生额资助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巫溪县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官费收据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代理费的票据(复印件两份),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两份),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四)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巫溪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一式两份。
(五)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报送上述所需材料的同时,须另提交代领委托书(原件)及代领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两份)。
第七条 申请第四条第二款专利授权后奖励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巫溪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附件2)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两份),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三)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巫溪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一式两份。
(四)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报送上述所需材料的同时,须另提交代领委托书(原件)及代领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两份)。
第八条 申请第四条第四款国外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巫溪县国外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附件3)纸质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二)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三)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两份);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巫溪县户籍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证明一式两份。
(四)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报送上述所需材料的同时,须另提交代领委托书(原件)及代领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两份)。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缴全部资助或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两年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前一年度的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资助。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申请个人持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资助费用与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巫溪县科学技术局会同巫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巫溪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巫溪科委发〔2017〕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巫溪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附件2:重庆市巫溪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附件3:重庆市巫溪县国外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市巫溪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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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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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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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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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事项 |
国内发明专利: 件,国内实用新型: 件,国内外观设计专利: 件。 | ||||||||
序号 |
类型 |
专 利 名 称 |
专 利 号 |
授权日 |
专利权人 |
申请资助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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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人民币 元(大写: ) | ||||||||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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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及资助金额: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重庆市巫溪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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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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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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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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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事项 |
国内发明专利: 件,国内实用新型: 件,国内外观设计专利: 件。 | ||||||||
序号 |
类型 |
专 利 名 称 |
专 利 号 |
授权日 |
专利权人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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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人民币 元(大写: ) | ||||||||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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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及资助金额: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重庆市巫溪县国外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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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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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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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事项 |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件。 | ||||||||
序号 |
国家 |
专 利 名 称 |
专 利 号 |
授权日 |
专利权人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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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人民币 元(大写: ) | ||||||||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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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及资助金额: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