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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8-02-12 | [ 发布日期 ] | 2018-02-12 |
巫溪县林业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巫溪县林业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巫溪县林业局主要职能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林业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指导林业规费的征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营造林工程的规划、建设;指导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资产;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巫溪县林业局本级有行政机关1个,另有森林公安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等直属参公单位2个以及森林资源管理中心、造林绿化中心、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综合执法大队、红池坝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重庆阴条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红池坝林场、官山林场、白果林场、猫儿背林场10个直属事业单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000.4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00.48万元,比2017年增加402.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95.88万元,比2017年增加82.9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在职人员工资,增加平时考核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504.6万元,比2017年增加319.2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国有林场林业事业费,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等,主要用于国有林场资源管护,新一轮退耕还林等工作。
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55.0万元,比2017年减少5.0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3.0万元,比2017年减少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0万元,比2017年减少2.2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减少公务用车。
四、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68.30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3.40万元,减少2%。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费、电费、劳务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53.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05.9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047.6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2、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1504.60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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