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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659345261/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巫溪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民政罚决字〔2024〕第1

当事人:巫溪县天灯殡仪服务站。2024年年1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群众匿名举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未经审批许可在站外马路对面租赁门面违规新建并经营吊唁厅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触犯《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于20241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巫溪县天灯殡仪服务站在批准备案设施范围外,租赁民房装修,违规新建并经营吊唁厅对外经营,该吊唁厅无相关手续。该站收取丧属吴某一天500元共1500元治丧费用(丧属从2024123日入站,2024126日离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询问笔录》2份共5页:当事人邢地春、汤峰认同违法事实,接受行政处罚。

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页:证明违规新建的悼念厅确在营业,内有丧属、遗体等。

三、收费清单1页:证明该站收取丧属一天500元共1500元治丧费用(丧属从2024123日入站,2024126日离站)。

202412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巫溪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溪民政罚告字〔2024〕第1号)《巫溪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溪民政罚听告字〔2024〕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批准备案设施范围外,租赁民房装修违规新建并对外经营吊唁厅,该吊唁厅无相关手续。该站收取丧属一天500元共1500元治丧费用(丧属从2024123日入站,2024126日离站)。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的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外销售额为1500元,符合情节“较轻”处罚范围。,故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恢复原状;二、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三、并处罚款1500元。共计3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巫溪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巫溪县民政局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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