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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 2019-03-15 |
巫溪县民政局2019年预算公开
巫溪县民政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巫溪县民政局主要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团、跨镇乡(街道)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社团组织。负责区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和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承担社会福利募捐和社会救济工作,协助落实对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区建设、发展。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担镇乡(街道)和村(居)委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承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承担组织、协调、指导镇乡(街道)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镇乡(街道)及以下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并对其管理;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单位构成。巫溪县民政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含7个独立编制单位(低保中心、社会福利院、流浪乞讨救助站、老龄工作委员会、婚姻登记处、皮肤病防治院、殡葬管理所)编制独立,单位年末实有人数31人,退休职工23人,遗属人数5人,经费由民政局统一预算。
巫溪县民政局内设机构有:救灾救济科、办公室、优抚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科。
办公室的主要职能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值班、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计财、后勤保障等工作。
优扶安置科的职能职责:负责拥军优属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抚恤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管理及承办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救灾救济科的职能职责:拟订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承办救灾资金申请,分配方案拟订、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指导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完善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担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等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科的职能职责:负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的职能职责:拟订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地方性规章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和福利机构有关管理办法;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承办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负责乡镇界线管理工作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
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章并督促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县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79.99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1279.99 万元,比2018年增加 611.76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443。58 万元,比2018年增加7.01 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职工增资,离退休人员补助,基本支出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 836.41 万元,比2018年增加604.75 万元,主要原因是优扶安置和优扶医疗等,主要用于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全县30个敬老院78个管理人员,每月工资1400元,养老保险每月803元。巫溪县驻巫部队三支,每年在春节、八一建军二个节日县上组织慰问活动。全县每年退役军人约150人,退伍军人自主择业金每年每人9000元。全县重点优抚对象4009人,包括有60岁以上农村退伍、老复员军人、困难军人、三属每人每年900元和1200元标准医疗补助。我县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约17%,达9万余人,老年事务经费用于老年大学全年办学经费、全校22个班、1149人次学员,老师授课费、学校各项活动费、办公费用。老龄委开展敬老月活动、百岁老人慰问、高龄老人慰问活动等重点工作。
2019年巫溪县民政局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 28.42万元,比2018年减少1.42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万元;公务接待费 10.22 万元,比2018年减少0.67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8.20 万元,比2018年减少0.75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主要原因是民政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力争“三公”经费每年逐步降低。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93.92万元。比上年增加17.2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 1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836.41万元。其中包括:(1)慈善运行经费3万元,绩效目标:保障慈善工作顺利进行。(2)敬老院经费150万元,绩效目标:渝府发(2016)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度的实施意见,渝民(2018)175号关于在脱贫攻坚工作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县30个敬老院78个管理人员,每月工资1400元,养老保险每月803元。(3)老年事务30万元,绩效目标:我县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约17%,达9万余人,老年事务经费用于老年大学全年办学经费、全校22个班、1149人次学员,老师授课费、学校各项活动费、办公费用。老龄委开展敬老月活动、百岁老人慰问、高龄老人慰问活动。(4)退役安置190万元,目标绩效:全县每年退役军人约150人,退伍军人自主择业金每年每人9000元。(5)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费,目标绩效:全县重点优抚对象4009人,包括有60岁以上农村退伍、老复员军人、困难军人、三属每人每年900元和1200元标准,。(6)重点优抚对象慰问金120万元,目标绩效:全县重点优抚对象4009人,为了稳护稳定在春节、八一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春节慰问金每人200元,八一慰问金每人100元。(7)驻巫部队节日慰问费12万元,目标绩效:巫溪县驻巫部队三支,每年在春节、八一建军二个节日县上组织慰问活动。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民政局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勤执法用车 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 辆、执勤执法用车0 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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