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巫溪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巫溪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局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巫溪县民政局
2021年9月22日
巫溪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特困供养机构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保障质量,推动特困供养机构规范运行,良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 号)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巫溪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困供养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特困供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辖区农村敬老院等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特困供养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 特困供养机构运行补助经费是指列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补助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经费。
第四条 特困供养运行补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进行分配。特困供养运行补助经费的分配与特困供养机构的绩效管理挂钩。主要参考特困供养机构的入住率、运行管理三方评估成绩及县民政局日常检查情况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第二章 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困供养机构工作经费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特困供养机构实行院长责任制,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
2.特困供养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公布上墙;
3.入住人员按“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完善包括基本信息、供养协议、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亲属联系方式等资料在内的供养服务对象档案资料;
4.机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账目规范。机构运行经费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实行报账制度。
5.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采取以下程序申请补助:
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机构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县民政局提交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乡镇(街道)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的《巫溪县特困供养机构运行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上班签到册;
4.每月入住老人变化情况统计表(附件2);
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实行后补制,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规范特困供养机构人员用工,服务管理人员由属地乡镇(街道)实行劳务派遣方式确定,按照社保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根据供养对象服务需求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供养对象为自理人员的,总员工数与服务对象按不低于1:10的比例配置;供养对象为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总员工数与服务对象按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当收住特困供养对象不足以配备1名职数的,按照1名工作人员配备。其中,特困供养对象需在机构内入住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
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
(一)基础工资:按本年度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养老保险补贴:依据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及本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补助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八条 机构在运行经费补助申请年度存在以下情况,将取消补助资格:
1.机构内发生安全事故;
2.机构内发生负面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3.资金使用不规范,存在套取、挪用等问题,在各种审计、检查过程中被指出问题的;
4.瞒报、谎报集中供养人员数据等。
第九条 对特困供养机构实施奖励制度:
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考取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师、安全员等职业证书,对取得人事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分别按照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次,每人每月增加奖励资金100元、200元、300元。
特困供养机构当年年底三方评估分值达到全县平均水平及以上的,按照每个机构每年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由机构统筹用于工作人员补助。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及以上的,按照每个机构每年5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由机构统筹用于工作人员补助。
第五章 工作机制与监督
第十条 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采取报账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账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供养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将救助供养金用于日常管理。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特困供养机构工作经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县监委、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对在申报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补助资金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巫溪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