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民政局关于征求相关建议意见的公告
为不断我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需求,由县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巫溪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巫溪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目标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前期已征求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巫溪县民政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2月15日。
一、网站留言:通过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直接留言
二、电子邮箱:287907897@qq.com
三:信函通信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城投大厦4楼巫溪县民政局
邮政编码:405800
联系电话:023-51515966、023-51515965
传真:023-51515966
巫溪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
巫溪县民政局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敬老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专项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巫溪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巫溪县民政局 巫溪县财政局
2023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巫溪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县敬老院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敬老院供养人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敬老院财政资金实行三级审核报账制度。运营方应专设财务人员。运营方接收特困人员应获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每月30日前将入住特困人员数据、信息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报送至县财政局。敬老院各项收支实行统管、分类记账,对用于建设、行政管理、老人生活、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明细科目。所有购买的实物必须建立实物台账。运营方对财政拨付的供养金等要落实到服务对象,专账管理,不得挪用。
第四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经济社会效益双发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含过节费、临时价格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照料护理补贴、丧葬补贴;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经费;项目收入。
(二)院办经济收入。院民种植、养殖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实物折价入账)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应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敬老院特困供养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特困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运营方应按照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社会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一)特困供养金使用范围:
1. 供给粮油、菜、肉、副食品等。
2. 供给服装、被褥、鞋袜、洗浴等生活用品。
3. 提供疾病治疗,小额药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4. 弥补丧葬补贴不足部分。
5. 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零用钱。
(二)照料护理补贴使用范围:
1. 用于特困人员康复训练,护理用品、服务,辅助器械等费用。
2. 用于特困人员就医产生的送医、看护等费用。
3. 为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提供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个人清洁卫生等服务。
4. 结余部分可参照特困供养金使用范围。
(三)丧葬补贴使用范围:
1. 用于死亡后殡仪服务费用;
2. 购买丧葬用品费用;
3. 用于遗体接运、火化、墓地购买、安葬等费用;
丧葬补贴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发放程序,专款专用。
(四)敬老院管理经费使用范围:
1. 水、电、燃料费;
2. 日常办公经费;
3. 房屋、设施设备购置维修维护费;
4. 敬老院工作人员伙食费;
5. 工作人员培训经费;
6. 其他零星支出。
(五)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
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单位部分。
(六)项目支出:
敬老院内项目按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经营性收入支出范围由敬老院公建民营运营方自行管理。
第八条 院办经济收入优先用于改善和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管理资金等运行经费部分。院办经济成效好的敬老院可根据供养人员参与院办经济劳动投入情况按适当比例给予其劳动报酬。
第九条 其他收入支出范围:
捐赠收入按捐赠意向予以支出。敬老院应当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建立捐赠财产使用台账,定期公开接受捐赠情况和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捐赠财产使用应当符合敬老院宗旨、业务范围,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
其他收入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开支。
第十条 敬老院要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吸纳有文化、懂管理的特困对象参与相关管理。报销审批额度和流程由运营方根据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确定。报销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加强报销时效性。加强对敬老院物资采购管理,大宗长期使用物资可以采取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的方式,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坚持按人按量按需采购,防止积压变质,损失浪费。从农村集市购买或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和农副产品等确实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经院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用一般收据入账,但应有明细单,并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方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当落实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做好核算入账、登记管理、清查盘点和权属登记等工作,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避免闲置浪费或者公物私用。
第十二条 敬老院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第十三条 对年久失修、房屋危旧(C、D级危房)、不具备改造价值的敬老院,要及时关停。敬老院的划转撤并必须进行清算,并在乡镇民政办、财政办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关闭后,敬老院的资产归乡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乡镇对敬老院的关闭撤销应向县民政局来函,经县民政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敬老院内特困供养对象,有参加敬老院财务监督管理的义务和权利,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敬老院实行院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院长(主要负责人)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管理等承担主体责任。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加强财务收支信息公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敬老院对管理资金、集中供养资金、捐赠资金等应当按照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对收入票据和可以取得正式税务发票的支出,应当填报采购支出明细单并附正式票据入账。
第十六条 加强属地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敬老院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每季度对敬老院财务工作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县民政局制定敬老院财务审计计划,通过聘请第三方、联合审计、纪检等部门等多种方式开展敬老院财务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敬老院进行抽查,及时掌握各敬老院财务活动情况,保证敬老院财务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用项合法。运营方应当每年按时完成敬老院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敬老院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做好敬老院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日常财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督查长效机制,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重点督查敬老院财务管理有关事宜,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制度建设等情况。对履行敬老院财务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事故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2
巫溪县民政局关于
印发《巫溪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等标准,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全面提高管理和供养服务水平,现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请参照执行。
巫溪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巫溪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相关要求,为强化提升乡镇敬老院托底保障功能和养老服务能力,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社会化运营规范管理,持续推动解决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维护管理和养老服务行为,确保供养老年人基本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和《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及《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渝民发〔2014〕97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社会化运营采取“购买服务”“委托代管”的方式实施,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必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需求,富余床位可优先满足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及其他社会老人养老需要。(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所有权属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变,经依法清理、登记后移交运营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和正常使用。(三)促进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提高护理型床位比重,改善基础设施和供养环境,拓展养老服务功能,努力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章 接收服务对象及服务标准
第三条 运营机构必须全面接收辖区内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供养对象。在此基础上,可以接收其他失能人员(精神疾病、传染疾病人员等养老院明确规定不能入住人员除外)或社会老年人。
第四条 运营机构接收特困人员,按照监护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批的流程,由属地乡镇指定人员送至拟入住的养老机构,并与属地乡镇共同对接收对象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88号)的相关规定及标准,据实评估确定接收对象为“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三个类别,并按其身体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类别。
第五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接收对象性别、自理能力类别、个人爱好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区入住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基本供养和照料服务。
第六条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上级政策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别核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包干经费标准,并按照市级政策(特困人员供养金及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调标幅度动态同步调整。每月按实际收住特困人员数量及类别,由属地乡镇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同意后直接拨付运营机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督和审计。运营机构根据包干经费标准及市场物价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膳食标准及经费开支计划,确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质量和日常基本需求保障落实。
第七条 运营机构接收城乡低收入家庭失能人员的收费及服务,参照特困人员的标准具体商定;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等,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护理等级等,按照市场原则确定,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报备和长期上墙公示,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运营机构接收特困人员应与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接收社会老人应当与当事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双方或三方协议(养老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护理等级、服务内容等事宜。
第九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试行)》及有关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依据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类别,提供相应的照料护理服务。其中半失能人员按“介助”标准照料护理,全失能人员按“介护”标准照料护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房屋、用地、大型设施设备等现有国有资产采取委托代管的方式移交运营机构管理、使用,固定资产处置、报废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第十一条 运营方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维护,不得出租、出借、转包和擅自处置,不得用于抵押、融资、贷款等商业活动,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代管期间需改造升级敬老院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可按照国家及各级政府相关投资及扶持政策,在当地乡镇(街道)及县级主管部门的协助、指导下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上级投资补助,新增国有资产由运营机构代管。
第十三条 鼓励运营机构投资改造基础设施,改善运营环境和扩大运营规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全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必须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机构管理的要求,编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资产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后可享受本地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运营机构可依据相关政策申请水电气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但不能申请市级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严格遵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养老服务行业相关规范和地方各项实施细则、规定等,主动接受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巫溪县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巫溪县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运营收益主要用于敬老院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委托方,对运营机构履行“属地管理”和“业主监督”责任,具体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监督工作小组,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现场查看、询问调查等方式检查制度落实、资产管理、服务质量等;县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机构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牵头开展常态化巡查、抽查和不定期暗访督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乡镇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财政、国资、建设、卫生健康、应急消防及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监督责任落实。运营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的各项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条 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运营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等,应立即制止、纠正,并及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县民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或接到违规报告,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运营机构管理服务情况动态监督,可以对服务对象开展满意度测评,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重点对运营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管理、服务质量开展审计、评估,保证敬老院安全运营。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每年对运营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整改、解约或继续履约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确需变更或终止运营合同的,提出动议方应提前60日与对方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变更、终止合同书前,应全面履行合同原有约定。终止合同的,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的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公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试行。
附件3
巫溪县民政局关于
印发《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目标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等标准,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全面提高管理和供养服务水平,现制定本考核办法,请参照执行。
巫溪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
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
根据《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3〕34号)工作要求,为规范我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现制度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街道)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包括暂时未登记备案但已运营的养老机构)。
一、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坚持日常检查明查暗访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占70%,由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中考核占30%,每年度一次,由县民政局聘请三方服务公司并邀请部分行业部门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查资料、看现场、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护理员补贴、机构运营补贴等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考核评审委员会,包含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特困人员代表及其家属(监护人)、村(社区)干部代表等。日常考核每季度至少评估一次,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至县民政局。
三、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保障(14分)
1.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要求,新办养老机构及时按要求登记备案,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每年按时进行年审。(4分)
2. 强化管护人员配置与管理。护理人员配比按全自理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3、1:6(如遇国家标准调整按照最新标准执行)。养老机构用人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分)
3. 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由公建民营实施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管理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不得从入住特困老人的基本生活费中列支。(4分)
(二)基础设施(16分)
1. 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国家标准。(3分)
2. 充分整合闲置资源,配足配齐养老床位,能够满足本乡镇80%以上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2分)
3. 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有关要求;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值班室等辅助用房,并悬挂标识;设置扶手、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等;浴室保暖、通风、防滑,设有墙面扶手等。(3分)
4. 配备就餐、文体娱乐、保健康复、洗浴、办公管理等设备。(2分)
5. 房间配置达到“五个统一”的要求。每个房间统一床铺,统一被褥,统一桌、椅、床头柜,统一安装电视和空调(电扇),统一安装纱门纱窗和窗帘等。(3分)
6. 承接的公办养老机构若具备区域化养老服务中心条件,应积极为周边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送餐、康复、娱乐性活动等养老服务。(3分)
(三)供养服务(25分)
1. 各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及其他服务保障经费足额保障,入住的特困老人基本生活费要足额全部供老人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养老机构对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要发放一定数额零用钱(随供养标准提高相应提高)。牙膏、牙刷、毛巾、脸盆、卫生纸、纸尿裤等生活用品实行供给制。(2分)
2. 膳食“早晚有干、天天见荤”,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午餐不少于二荤二素一汤,干净卫生,符合营养要求;每逢传统节日和老人生日集体改善伙食。(4分)
3. 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春秋装、夏装3套以上、冬装2套以上,床上用品随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床上用品和衣物集中清洗晾晒。(4分)
4. 养老机构内部应设立医务室或者与就近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协议;设立医务室的,备有常用药品,为老人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每年对老人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保健康复活动。(3分)
5.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公益性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入住供养对象参与率80%以上。(2分)
6. 定期组织谈心交流,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持供养对象健康心理状态。(2分)
7. 提供临终关怀服务;文明节俭办理供养对象丧葬事宜。(2分)
8. 积极推行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基础上,积极面向周边(村)社区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剩余床位要向社会老人开放,做到手续完备、收费合理、服务到位。(4分)
9. 供养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和院务管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2分)
(四)内部管理(45分)
1. 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考核制,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入院老人签订《入住供养协议》,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建立并落实好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及消防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均向供养对象公开。(6分)
2. 引导供养对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调解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供养对象外出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外出需有工作人员或者亲属陪护。(4分)
3. 养老机构设立由全体院民民主选举产生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由院内工作人员、供养对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管领导、村(社区)等组成,对机构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重要事务有讨论、有记录,实行院务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院民大会。(4分)
4. 院容院貌整洁优美,院内划分卫生护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严格考核。保持床上和个人卫生,床上被褥折叠整齐,无异味。房间、身上无异味、夏季每日洗澡擦身,冬季每周一次洗澡擦身。定期督促(协助)老人洗头、洗脚、口腔护理、理发、修剪指甲,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仪表端正。院内无乱物、无杂草、无四害。(9分)
5. 厨房、餐厅分设,炊具餐具定期消毒。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时年检。(2分)
6.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资金都建有专账,账目按月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2分)
7. 供养对象一人一档;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健康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4分)
8. 养老机构院长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2分)
9. 按规定做好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工作,消防设施时刻保持良好状态;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供养对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院内适老化改造及时到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月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6分)
10. 机构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专职门卫按职在岗,并记好值班记录。(2分)
11. 有专人负责养老机构台账资料和信息报送,完善台账资料,按时报送信息,做到台账资料规范、齐全,信息报送及时、准确。(2分)
12. 养老机构院办经济生产开展规范有序,且院办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2分)
五、加分项目
1. 当年被认定为星级养老机构的给予加分,三星、二星的分别加计5分、3分。
2. 在各级现场会中列为参观点的给予加分,国家级、市级分别加计10分、5分。
六、一票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 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物中毒事件、挪用公款、侵占特困老人资金、虐老现象,经查实属实的;
2. 年内发生入住老人、周边群众及其他人员3次以上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 在市、县各级各部门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整改,被曝光或予以通报的;
4. 拒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并查证属实的。
七、考核结果运用
公建民营运营经费、工作人员经费补助与机构年度考核分占比相衔接。考核得分60分视为合格。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人员工资经费补助按照7:3的比例,日常按季度发放至年度补助金额的70%,待考核合格后发放剩余的30%。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扣减运营经费不少于年度总额50%,扣减当事人年度工作经费补助,视情节严重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