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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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溪民发〔20247

巫溪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

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社会化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等标准,进一步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全面提高管理和供养服务水平,制定本考核办法,请贯彻执行。

巫溪县民政局          

20241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目标绩效

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街道)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点)(包括暂时未登记备案但已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坚持日常检查明查暗访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占70%,由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集中考核占30%,每年度一次,由县民政局聘请三方服务公司并邀请部分行业部门组织实施。考核采取查资料、看现场、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护理员补贴、机构运营补贴等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建考核评审委员会,日常考核每季度至少评估一次,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至县民政局。

三、考核内容(100分)

(一)组织保障(14分)

1.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要求,新办养老机构及时按要求登记备案,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每年按时进行年审。(4分)

2. 强化管护人员配置与管理。护理人员配比按全自理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31:6。(6分)

3. 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由公建民营实施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聘用,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管理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不得从入住特困老人的基本生活费中列支。(4分)

(二)基础设施(16分)

1. 充分整合闲置资源,配足配齐养老床位,能够满足本乡镇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5分)

2. 养老机构应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值班室等辅助用房,并悬挂标识;设置扶手、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等;浴室保暖、通风、防滑,设有墙面扶手等。(3分)

3. 配备就餐、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2分)

4. 房间配置达到统一规范的要求。每个房间统一床铺,统一被褥,统一桌、椅、床头柜,统一安装纱门纱窗或者窗帘等,做到统一规范,整洁有序。(3分)

5. 承接的公办养老机构若具备区域化养老服务中心条件,应积极为周边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送餐、康复、娱乐性活动等养老服务。(3分)

(三)供养服务(25分)

1. 各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及其他服务保障经费足额保障,入住的特困老人基本生活费要足额全部供老人使用,不得截留、挪用。牙膏、牙刷、毛巾、脸盆、卫生纸、纸尿裤、拐杖等生活用品实行供给制。(2分)

2. 膳食“早晚有干、天天见荤”,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午餐不少于二荤二素一汤,干净卫生,符合营养要求;每逢传统节日和老人生日集体改善伙食。(4分)

3. 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春秋装、夏装3套以上、冬装2套以上,床上用品随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床上用品和衣物集中清洗晾晒。(4分)

4. 养老机构内部应设立医务室或者与就近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协议;若设立医务室的,备有常用药品,为老人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每年对老人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保健康复活动。(3分)

5.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公益性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入住供养对象参与率70%以上。(2分)

6. 定期组织谈心交流,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持供养对象健康心理状态。(2分)

7. 提供临终关怀服务;文明节俭办理供养对象丧葬事宜。(2分)

8. 积极推行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基础上,积极面向周边(村)社区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剩余床位要向社会老人开放,做到手续完备、收费合理、服务到位。(4分)

9. 供养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和院务管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2分)

(四)内部管理(45分)

1. 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考核制,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入院老人签订《入住供养协议》,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建立并落实好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及消防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均向供养对象公开。(6分)

2. 引导供养对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调解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供养对象外出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外出需有工作人员或者亲属陪护。(4分)

3. 养老机构设立由全体院民民主选举产生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由供养对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管领导、供养对象家属代表、人大代表、周边群众等组成,对机构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重要事务有讨论、有记录,实行院务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院民大会。(4分)

4. 院容院貌整洁优美,院内划分卫生护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严格考核。保持床上和个人卫生,床上被褥折叠整齐,无异味。房间、身上无异味、夏季每日洗澡擦身,冬季每周一次洗澡擦身。定期督促(协助)老人洗头、洗脚、口腔护理、理发、修剪指甲,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仪表端正。院内无乱物、无杂草、无四害。(9分)

5. 厨房、餐厅分设,炊具餐具定期消毒。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时年检。(2分)

6.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资金都建有专账,账目按月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2分)

7. 供养对象一人一档;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健康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4分)

8. 养老机构院长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2分)

9. 按规定做好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工作,消防设施时刻保持良好状态;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供养对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6分)

10. 机构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专职门卫按职在岗,并记好值班记录。(2分)

11. 有专人负责养老机构台账资料和信息报送,完善台账资料,按时报送信息,做到台账资料规范、齐全,信息报送及时、准确。(2分)

12. 养老机构院办经济生产开展规范有序,且院办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2分)

五、加分项目

1. 当年被认定为星级养老机构的给予加分,三星、二星的分别加计5分、3分。

2. 在各级现场会中列为参观点的给予加分,乡镇级、县级、市级、国家级分别加计3分、10分、15分、20分。

六、一票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

  1. 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物中毒事件、挪用公款、侵占特困老人资金、虐老现象,经查实属实的;
  2. 年内发生入住老人、监护人及其他人员3次以上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 在国家、市、县各级各部门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整改,被曝光或予以通报的;
  4. 拒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并查证属实的。

七、考核结果运用

公建民营运营经费、工作人员经费补助与机构年度考核分占比相衔接。考核得分60分视为合格。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人员工资经费补助按照73的比例,日常按季度发放至年度补助金额的70%,待考核合格后发放剩余的30%。发生一票否决情况的扣减运营经费不少于年度总额50%,扣减当事人年度工作经费补助,视情节严重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得分明细表

巫溪县民政局        

202411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巫溪县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得分明细表

被检查养老机构:检查人(签字、盖章):检查时间:填报单位:

序号

明细

设定分值

检查得分

备注

1

组织保障(14分)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要求,新办养老机构及时按要求登记备案,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每年按时进行年审。

4

2

护理人员配比按全自理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1:3、1:6。

6

3

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由公建民营实施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聘用,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设施购置维护经费和水电燃料费等管理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不得从入住特困老人的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4

4

基础设施(16分)

充分整合闲置资源,配足配齐养老床位,能够满足本乡镇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

5

5

养老机构应设置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浴室、值班室等辅助用房,并悬挂标识;设置扶手、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等;浴室保暖、通风、防滑,设有墙面扶手等。

3

6

配备就餐、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

2

7

房间配置达到统一规范的要求。每个房间统一床铺,统一被褥,统一桌、椅、床头柜,统一安装纱门纱窗或者窗帘等,做到统一规范,整洁有序。

3

8

承接的公办养老机构若具备区域化养老服务中心条件,应积极为周边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送餐、康复、娱乐性活动等养老服务。

3

9

供养服务(25分)

各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及其他服务保障经费足额保障,入住的特困老人基本生活费要足额全部供老人使用,不得截留、挪用。牙膏、牙刷、毛巾、脸盆、卫生纸、纸尿裤、拐杖等生活用品实行供给制。

2

10

膳食“早晚有干、天天见荤”,每周公布食谱,按时供应饭菜,午餐不少于二荤二素一汤,干净卫生,符合营养要求;每逢传统节日和老人生日集体改善伙食。

4

11

提供不同季节的衣着和床上用品,春秋装、夏装3套以上、冬装2套以上,床上用品随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床上用品和衣物集中清洗晾晒。

4

12

养老机构内部应设立医务室或者与就近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协议;若设立医务室的,备有常用药品,为老人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每年对老人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开展保健康复活动。

3

13

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公益性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入住供养对象参与率70%以上。

2

14

定期组织谈心交流,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个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保持供养对象健康心理状态。

2

15

提供临终关怀服务;文明节俭办理供养对象丧葬事宜。

2

16

积极推行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基础上,积极面向周边(村)社区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剩余床位要向社会老人开放,做到手续完备、收费合理、服务到位。

4

17

供养服务对象对养老服务和院务管理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

18

内部管理(45分)

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考核制,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与入院老人签订《入住供养协议》,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建立并落实好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及消防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均向供养对象公开。

6

19

引导供养对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调解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供养对象外出办理登记手续,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外出需有工作人员或者亲属陪护。

4

20

养老机构设立由全体院民民主选举产生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由供养对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分管领导、供养对象家属代表、人大代表、周边群众等组成,对机构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重要事务有讨论、有记录,实行院务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院民大会。

4

21

院容院貌整洁优美,院内划分卫生护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严格考核。保持床上和个人卫生,床上被褥折叠整齐,无异味。房间、身上无异味、夏季每日洗澡擦身,冬季每周一次洗澡擦身。定期督促(协助)老人洗头、洗脚、口腔护理、理发、修剪指甲,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仪表端正。院内无乱物、无杂草、无四害。

9

22

厨房、餐厅分设,炊具餐具定期消毒。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时年检。

2

2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资金都建有专账,账目按月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2

24

供养对象一人一档;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工作人员档案、日常工作档案、健康档案等齐全完整、归档及时、保管安全。

4

25

养老机构院长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

26

按规定做好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工作,消防设施时刻保持良好状态;对可能发生坠床、坠椅事故的供养对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6

27

机构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专职门卫按职在岗,并记好值班记录。

2

28

有专人负责养老机构台账资料和信息报送,完善台账资料,按时报送信息,做到台账资料规范、齐全,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2

29

养老机构院办经济生产开展规范有序,且院办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2

30

加分项目

当年被认定为星级养老机构的给予加分,三星、二星的分别加计5分、3分

31

在各级现场会中列为参观点的给予加分,乡镇级、县级、市级、国家级分别加计3分、10分、15分、20分

32

一票否决

项目

年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物中毒事件、挪用公款、侵占特困老人资金、虐老现象,经查实属实的。

33

年内发生入住老人、监护人及其他人员3次以上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4

在国家、市、县各级各部门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整改,被曝光或予以通报的

35

拒收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人并查证属实的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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