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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项目申请指南
日期:2022-06-02

(一)补助病种与测算办法

1.补助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2.补助畜禽数量测算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存栏种畜禽数量以春秋防普查数量均值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乡镇兽医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3.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免疫次数等条件确定。

4.疫苗免疫用量测算。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剂量按照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补助资金测算。补助资金=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疫苗补助价格按照上一年度我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或者由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商量确定。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

根据国家和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将适时调整补助病种范围、疫苗补助价格标准以及申请方式并予以公布。

(二)补助政策的申报流程

1.申报条件。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2)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对申请补助的病种每年开展2次免疫抗体检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交《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兽医机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经初审合格,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于2月10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上报县兽医主管部门。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进行管理,同时将审核确认的信息反馈给乡镇兽医机构和畜禽养殖场户。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核实详情表》(见附件2),于3月5日前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三)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1.申报。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的次年开始,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兽医机构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报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5),于2月1日前将《重庆市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表》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上报县兽医主管部门。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审核合格情况并填写《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表》(见附件6)和《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资金申报核实详情表》(见附件5),于3月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抄送市动物疫控中心汇总。

3.审核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动物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6)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7)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4.拨付。市动物疫控中心收到各区县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后汇总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确定各区县补助资金额度后,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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