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农业农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涉农补贴领域>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申请指南
巫溪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申请指南
日期:2024-05-17

(一)发挥各级财政的统筹保障作用。我市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动物,以及未按规定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的动物,不纳入本补助范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中关于“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的规定,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四)财政分担原则及比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以上、区县财政按照3:1的比例分担,市级以上财政综合全市处理的总重量、资金总额等因素,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