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住房安全有保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精神,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三)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四)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保障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农户给予支持。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三)以下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1.有多套房、不是唯一住房等属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四类人员”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渝扶办发〔2017〕35号)中明确的“四类人员”;
2.实际与子女同住,旧房未拆除,用于生产等非居住性用途改造危房的;
3.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
4.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
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待认定政策制定出台后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四、分配计划及补助标准
2021年,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计267户,其中C级41户,D级226户(详见附件)。纳入计划的农户按规定改造并通过验收后,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0.75万元/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2.1万元/户,同时对D级危房户适当给予奖补,以减轻D级危房户建房负担。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下达计划并明确补助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动态清零。按照确定的危房改造重点对象,以因灾新增危房、外出务工返乡无住房保障为重点,结合实际,确定危房改造指标对象,加快实施推进,确保住房安全保障问题动态清零。
(二)严格程序,精准认定。要严格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级评议初审、乡镇(街道)审批、农户按要求实施改造、乡镇(街道)验收、县级抽查验收”的程序,精准认定补助对象,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疑似住房安全问题,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要求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填写《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或出具鉴定报告。对住房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应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三)坚持标准,控制规模。一是改造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生活、功能配套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设成本。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二是面积要求。D级危房改造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政策规定,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街道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三是竣工要求。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房屋达到住房安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四)强化监管,确保安全。坚持“5个基本”,即: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实现贫困户住房改造到位的保障目标。同时,强化危房拆除和新房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一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要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指导农户与承建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二是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乡镇(街道)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同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
(五)组织验收,拨付资金。各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开展危房改造验收审批工作,必须做到深入现场、全面核查、真实准确,完成一批改造随即开展乡镇验收,并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委书面申请开展抽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户,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经各乡镇(街道)进一步核实后,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卡到危房改造农户银行账户。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巫溪县农村危房改造监督管理办法》(巫溪府办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擅自扩大危房改造范围、严禁资金截留、挤占和挪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对于支付给农户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足额支付的日期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六)完善资料,入库建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巫溪县农村危房改造监督管理办法》(巫溪府办发〔2019〕43号)规定,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改造一户、建档一户。
附件:巫溪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巫溪县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计划户数 | ||
C级 |
D级 (包括无房户) |
合计 | ||
1 |
城厢镇 |
2 |
7 |
9 |
2 |
凤凰镇 |
0 |
1 |
1 |
3 |
上磺镇 |
2 |
9 |
11 |
4 |
古路镇 |
1 |
10 |
11 |
5 |
峰灵镇 |
1 |
12 |
13 |
6 |
宁厂镇 |
3 |
3 |
6 |
7 |
文峰镇 |
7 |
11 |
18 |
8 |
塘坊镇 |
2 |
15 |
17 |
9 |
朝阳镇 |
5 |
15 |
20 |
10 |
徐家镇 |
0 |
9 |
9 |
11 |
白鹿镇 |
0 |
17 |
17 |
12 |
尖山镇 |
0 |
2 |
2 |
13 |
田坝镇 |
2 |
8 |
10 |
14 |
通城镇 |
2 |
12 |
14 |
15 |
下堡镇 |
6 |
16 |
22 |
16 |
菱角镇 |
2 |
5 |
7 |
17 |
胜利乡 |
0 |
1 |
1 |
18 |
大河乡 |
0 |
9 |
9 |
19 |
天星乡 |
0 |
6 |
6 |
20 |
长桂乡 |
2 |
18 |
20 |
21 |
蒲莲镇 |
1 |
3 |
4 |
22 |
鱼鳞乡 |
0 |
14 |
14 |
23 |
花台乡 |
0 |
1 |
1 |
24 |
兰英乡 |
2 |
6 |
8 |
25 |
天元乡 |
0 |
1 |
1 |
26 |
土城镇 |
0 |
13 |
13 |
27 |
红池坝镇 |
1 |
2 |
3 |
合计 |
41 |
226 |
2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