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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巫溪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巫溪农发〔2024〕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农规〔2024〕3 号)、《巫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巫溪府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县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巫溪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农规〔2024〕3 号)、《巫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巫溪府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巫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新建或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长江生态廊道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四条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下文简称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农田建设工作,编制全县农田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县项目储备库和农田建设专家库,审批本县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项目建设过程监管、日常调度、上图入库,组织竣工验收,落实管护利用,开展农田建设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巫溪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下文简称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为本县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县农业农村委应积极协调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配合农田建设工作。
项目所涉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发动项目区群众,宣传国家农田建设方针、政策,营造和谐建设氛围,参与农田建设项目勘查、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等。项目施工过程中,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履行属地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以破解区域农田障碍因子和提高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绿色生态、建管并重的原则,围绕“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建设目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规定,合理确定田、土、水、路、电等各类工程的建设内容,优化项目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引导种粮大户、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农田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管护。
第七条 本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遵从《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资料清单及参考模板(试行)》(渝土整函〔2024〕14号)行业规定。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应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和区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简称“两区”)和大中型灌区。对暂不符合建设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可通过布局优化调整、耕地功能恢复等措施,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创造条件。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委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衔接本县国土空间、农业产业发展、水资源利用、农田灌溉等相关规划,牵头编制本县农田建设规划。
本县农田建设规划立足我县水土资源条件,根据市级规划划定的建设空间优先序,按流域、整乡(镇)整村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和建设年度,形成规划布局图。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农田建设规划,按照“储备一批、实施一批、验收一批”原则,优化项目选址,加强实地测绘和现场踏勘,严格复核地类图斑,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加强项目设计论证,提高项目储备质量,确保储备项目达到可实施深度,建立本县农田建设项目库,并适时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储备规模应不低于近三年平均任务量,因故无法实施的,应及时清理处项目库。
县农业农村委积极协调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配合本县农田建设项目申报、选址、测绘、现场踏堪、图斑复核和项目储备库的建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管辖范围内技术专家和种粮大户进入县级农田建设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涵盖农田建设涉及的所有专业,具有实践经验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库种粮大户原则上应在本县种植粮油作物连续三年以上。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村申报、镇(乡)审核、县审定的入库程序,由乡镇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向县农业农村委申报建设面积,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将选址审查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农田建设项目选址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县农田建设规划;
(二)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两区”和大中型灌区范围内;
(三)建成后能稳定用于粮油生产;
(四)地块相对集中,水土资源条件较好,适合连片建设;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较好。
第十三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按照项目选址确定的范围,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勘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承担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备,设计人员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设计精度、深度和责任等,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预算报告、设计图册、佐证材料册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委对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市、县两级农田建设专家库中产生。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委批复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初步设计成果质量接受市农业农村委抽查。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委依据本县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库储备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下一年度建设任务,等待市上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委依据市上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到项目),报市上批复。
县农业农村委按照规定完成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立项申报阶段的上图入库信息填报,填报信息应与市农业农村委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一致。
第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在年度项目任务申报和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前,积极与县财政衔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明确本级投入资金数额及来源。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不得随意拆分标段。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项目变更、项目资金、施工安全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对项目实施过程、批复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数量、建设进度、施工安全、资金拨付等进行监管,督促指导项目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和参建单位整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市农业农村委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监理等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抽检机制,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质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安全进行抽查,严把原材料和隐蔽工程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具备条件的,应安排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参建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满足设计变更条件确需变更的,除严格遵守渝农发〔2024〕99号文件规定外,必须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受益主体代表等多方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管理资料(表格)的情况下,通过县农业农村委班子会议后,由设计单位以项目标段为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调整方案(预算、图纸等)。
第二十四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及时终止项目建设、办理项目清算。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县农业农村委将项目终止及补充建设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申请调整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重庆市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
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探索种粮大户“点单式”参与农田建设模式,支持通过先建后补、联合建设等方式开展农田建设。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县农业农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乡镇(街道)应建立项目建设服务与质量、安全监督机制(牵头人、人员及职责安排等),并发文向县农业农村委报备。鼓励懂技术、有经验的农民担任“农民质量义务监督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委应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调度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上图入库。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包括“四方”验收、竣工验收。
“四方”验收由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组织“四方”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齐全、完整,技术文件资料分类立卷;
(三)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项目设施设备无重大安全隐患。
“四方”验收后应及时开展结算。
竣工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委员会、参建单位、项目乡镇(街道)和受益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种粮大户、农业经营主体等)参加完成。
组织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收到项目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已通过“四方”验收;
(三)已完成以项目为单位的竣工图绘制;
(四)已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委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限期全面整改到位。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竣工验收的上图入库信息。
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项目区显耀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项目信息公示牌和标志。
第三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组卷、存档。
第三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协同配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应全部用于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章 管护利用
第三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建立健全项目“建管护”一体化机制,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牵头制定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经费、人员,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合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一个月内向项目乡镇(街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符合条件的项目,乡镇(街道)要及时将接收的工程设施明确(或移交)到项目所在村集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的要求,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结合乡村社会治理,把农田建设公共设施管护纳入乡规民约,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站位,增强受益群众参与工程运行管护意识,自主义务维护工程设施。
第三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委对已建成的具备条件的高标准农田,要协调有关部门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要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确保数量不减少。对水毁等自然灾害的及时修复或补充,确保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各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实行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委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终止项目,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增发国债项目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