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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作业劳动权益保障告知书

日期:2024-08-20

全县用人单位:

近期,高温热浪席卷巫溪,请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维护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权益。

高温天气作业的工作时间安排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按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6小时,暂停12―16时高温时段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并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置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需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作业的特殊群体保护

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天气作业的高温津贴权益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

1.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2.高温天气期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在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在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在33℃以上35℃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如果您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政策有疑问,可向县人力社保局进行政策咨询,咨询电话:51536000,地址:柏杨街道广场西路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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