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补记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现就做好一次性补记职业年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记范围
(一)一次性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范围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2014年9月30日前(“2014年9月30日”以下简称“改革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二是2014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日”以下简称“改革后”)及以后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三是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
(二)一次性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范围
2000年7月1日至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调入参保企业工作人员。
二、补记标准
(一)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标准
1.补记职业年金标准公式
补记职业年金标准=G×12×S×12%×
G:2014年9月本人月工资收入中包含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S:改革前本人从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之月起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从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之月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员曾在多个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Mn:2014年10月至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历年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2.改革后流动到企业并已一次性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理方式:一是补记职业年金时未退休人员,先把已补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原所在单位,再由原所在单位补记职业年金;二是补记职业年金时已退休人员,已补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清退,在应补记职业年金的金额中扣除后,再重新补记职业年金。
3.补记职业年金后又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时将已补记的职业年金本金及收益划转至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如果参保人员在退休前,又从机关事业单位再次流动到企业的,不重复补记。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记标准
1.未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职工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为固定工资、活工资两项之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已一次性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不重复补记。
2.参加了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调入企业前参加了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按本项规定计算的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与原试点自收自支个人账户本息计算的差额,转入差额部分。
3.对于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三、经费来源
一次性补记职业年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最后离开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发放,不由基金支付。
四、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领取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五、经办流程
(一)申请
符合补记条件人员,由本人向原单位提出申请一次性补记职业年金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单位接受申请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相关业务,并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见附件1)。
2.参保人离开单位的正式手续及其改革前本人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单位申请后,办理相关业务,并传递征收计划。
(三)缴费
征收计划上传成功后,申请单位于当月20日前完清税务缴费计划。
附件:1.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
2.清退参保职工一次性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退费申请书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