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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告知承诺”制)
日期:2024-07-10

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适用范围:  

改革措施适用于住所地在重庆市的企业法人。对于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知承诺制办理该项行政许可。

审批层级:市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  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 200 人的办学规模;

2.  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 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 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 3000平方米, 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 3 年;

    3.  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有充足的实习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具有不少于5000 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4.  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5.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6.  专兼职教师队伍与专业设置、办学规模相适应,专职教师人数一般不少于教师人数的 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7.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制定机构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 1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 2 )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3 )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4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6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7 )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 8 ) 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9 ) 章程修改程序;( 10 ) 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8.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按所在行政区划、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次确切表示。名称中不得冠以“ 中国”、“全 国” 、“ 中华” 等字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9.  中国教育机构、外国教育机构应分别满足有关国家或地区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1.  设立申请书;

    2.  合作协议;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 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  承诺书。

    服务渠道:  

    1.  线上:“ 渝快办”

http://zwykb.cq.gov.cn;

    2.  线下: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8 室。

咨询方式:023-51811525。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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