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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 止审批(“告知承诺”制)
日期:2024-07-10

改革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适用范围:

改革措施适用于住所地在重庆市的企业法人。对于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知承诺制办理该项行政许可。

审批层级:  

1.  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逐级审批”,区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3 年以上的,经所在地人力社保局推荐,方可升办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  区县级:举办以高级工(三级) 及以下职业资格  (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许可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并符下列基本条件:( 1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 )有合法的名称、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 )有符合规定任职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员;( 5 )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伍;( 6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7 )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8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行业对培训有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 ) 具备与办学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 3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无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举办者为个人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 )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备与办学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信用状况良好, 无犯罪记录;( 4 )无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联合出资的举办者均应符合前述条件,同时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 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冠以或含有“ 中国”“ 中华”“全国”“ 国 家”“ 中央”“ 国际”“ 世界”“全球” 等字样。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区县级应采用重庆市 xx 区(县) xx 职业培训学校或 xx 县 xx 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市级应采用重庆市 xx 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 称, 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 2018 〕18 号) 执行。其中,区县级应采用重庆市 xx 区(县) xx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 xx 县 xx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市级应采用 重庆市 xx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的名称。

    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并不限于下列事项:( 1 )学校的名称、地址;( 2 ) 办学宗旨、类型和业务范围;( 3 )组织管理制度;( 4 )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5 )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6 )资产来源、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 )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8 )章程修改程序;( 9 )党建工作;( 10 )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 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 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相应的监督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 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 1 人。    

    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无犯罪记录,依法由理事长(或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7.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与所办培训学校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8.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 总数的 1/4,其中,区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 3 人,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 5 人。每个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应配备2 名及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 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高于其所培训的职业 (工种)等级。特殊(特色)工种、未开展鉴定评价的职业(工种)培训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

    9.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章程和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建立并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 )法人治理制度;( 2 )行政管理制度;( 3 )教学培训管理制度;( 4 ) 教职员工管理制度;( 5 )学员管理制度;( 6 )档案管理制度;( 7 )安全管理制度;( 8 )财务、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及资产管理、培训费专用账户及最低存款余额管理等制度。

    1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中级工(四级)及以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办资金应分别不低于 60 万元、10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分别均不低于 30 万元、 50 万元。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等财物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11.  开展中级工(四级) 及以下、高级工(三级) 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分别不低于 300 平方米、500 平方米,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 800 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均不少于 2/3,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并具有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训工位。办学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地下室,应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合格材料。租用的办学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 一般不使用(租用)正在办学的其他学校场所,确需使用(租用) 的,办学场所应相对独立。

    1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外办学点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0平方米, 租赁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 2 年,具有培训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办学场所的有关要求,配备专职负责人和 2 名及以上的专兼职教师。

申请材料:  

    1.  申办报告;

    2.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 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承诺书。

服务渠道:  

1.线上: “ 渝快办”

http://zwykb.cq.gov.cn

2. 线下: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8 室。

咨询方式:023-51811525。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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