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
1.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 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2.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采取全面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可包括:( 1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 )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球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项; 3. 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应区分情况分类处理:( 1 )违法行为轻微并有主动改正意愿的,采取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以下发整改建议书的方式予以宣传教育改正;( 2 )违法行为较严重的, 下达《劳动保障监察 指令书》,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3 )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适用情形:劳动保障监察。
依 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0 〕6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