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
1. 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1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 )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 )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依 据: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
2.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重点内容:
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4.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 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 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 经单位批准, 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其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其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适用情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依 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点内容:
1.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依 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