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内容:
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 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情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 据:
1.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
2.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 号);
3.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重点内容:
1.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 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 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 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2100 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21 元/小时;
2.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2000 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20 元/小时。
适用情形:
我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依 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 2021 〕5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