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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日期:2024-07-10

重点内容:  

劳动者有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工资待遇,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情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    据:  

1.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

2.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6 号);

3.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重点内容:  

1.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高新、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100 /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1 /小时;

2.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水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 /月,非全日制职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 /小时。

适用情形:  

我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依    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 2021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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