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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日期:2024-07-10

重点内容: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 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 日内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

适用情形:用人单位。

依    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渝人社发〔 2015 〕266 号)。

重点内容: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包括: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2.企业的离退休(职) 人员。  

3.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    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 〔 2000 〕48 号)。

重点内容: 

1.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比例计缴;

 2.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核定。

适用情形:我市用人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依    据:《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 2005 〕111 号)。

重点内容: 

 1.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 年起,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核定社保个人缴数上下限;

 2.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 2019 年起,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的 60%至 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3.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适用情形:   

自 2019 年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数上下限。

依    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 2019 〕50 号)。

重点内容:年满 16 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2015 11 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

适用情形:

年满 16 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

依    据:《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4 〕239 号)。

重点内容: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1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 ) 事业单位其职工;(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 )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 )  国家机关中事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 )驻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 )有雇工的城镇个工商户及其雇工。

 2.  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00%。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适用情形: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1.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 体及其专职人员;  5. 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6.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依    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重点内容: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3.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适用情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依    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 2012 〕22 号)。

重点内容:  

 1.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 )对行业的划分和人社部发〔 2015 〕71 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2.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3%、0.6%、0.9%、1. 1%、1.3%、1.6%、

1.9% 、2.2%。

适用情形: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ZT4754-2011 ) 对行业的划分和人社部发〔 2015 〕71 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依    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7 〕191 号)。

重点内容: 

 1.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缴纳。 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 0. 1%计算。

适用情形:  

 1.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以上人员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参保的,不属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人员;

 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 源、机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中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依    据:  

 1.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 2015 〕197 号);

    2.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8 〕1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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