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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
日期:2024-07-10

主要内容:  

1.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 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一)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二)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三)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 平方米;(四)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 平方米;

2.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 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 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 1/3、用人单位承担 2/3。(一) 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 200 万元;(二) 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 100 万元;(三)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 30 万元;

3.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4.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 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 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一) 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 8000 元;(二)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 5000 元;(三) 第三类人才中“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 3000 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 1000 元。

适用条件: 

 1.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  第二类:( 1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2 )国家 “863”“973” 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3.  第三类:( 1 )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 ) “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4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 ) “ 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 ) “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4. 第四类:( 1 )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 ) 国(境) 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依    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2009 〕58 号)。

申请渠道:县人力社保局四楼事业单位管理科 402。

咨询方式:023-51520450

备注:上述所列内容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项,办理不在县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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