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 2/3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3 计算。)
适用条件:
适用于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网约车驾驶员等群体。
依 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 〕23 号);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社〔 2017 〕164 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 〕46 号);
4.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5.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7 〕41 号);
6.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8 〕174 号)。
申请渠道:
1.线上: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rlsbj.cq.gov.cn/ywzl/rcggfw/;
2. 线下: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305。
咨询方式:023-5181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