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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
日期:2024-07-10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本市户籍困难人员,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 5 年。

适用条件:  

适用于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的“4050” 人员、低保家庭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

依    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 〕23 号);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社〔 2017 〕164 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 〕46 号);

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5.《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7 〕41 号);

6.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6 〕239 号)。

申请渠道:  

1. 线上: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rlsbj.cq.gov.cn/ywzl/rcggfw/

2. 线下: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305。

咨询方式:023-518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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