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对招用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补贴金额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
适用条件:
适用于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 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 业家庭人员等群体。
依 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 〕23 号);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2017 〕164 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 〕46 号);
4.《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5.《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7 〕41 号);
6.《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8 〕174 号)。
申请渠道:
1. 线上: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rlsbj.cq.gov.cn/ywzl/rcggfw/;
2. 线下: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305。
咨询方式:023-5181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