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 给予8000 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适用条件:
1.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 认定标准;
2.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3 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 , 带动就业 3 人以上(不含本人) ,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 1 )毕业 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 ( 2 ) 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 )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 )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 )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②零就业家庭人员;③脱贫人口;④残疾人员除第 1 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依 据:《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8 〕117 号)。
申请渠道:
1. 线上: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
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business/website/apply/applyhome.html
“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
2. 线下: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309。
咨询方式:023-5181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