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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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溪人社发〔2021〕6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巫溪县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建设规范(试行)》。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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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年18日      

 

 

巫溪县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规范我县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建设,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建设规范(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我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建设,适用本规范。

二、基本条件

评价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在我县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一)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当是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大中型企业。

(二)申请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一定的招生规模,且已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申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当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或评价经历,累计5000人次培训或评价规模,开展认定的单个职业(工种)培训或评价总量不少于500人次(新职业无培训评价总量要求)。

国家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承建单位等申请备案第三方评价机构,可进行综合评估,不受培训评价经历、规模、单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总量条件限制。

三、管理制度

评价机构应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办法):

(一)行政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薪酬管理、绩效管理、考勤管理、印章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

(二)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资金使用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考试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场地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

(四)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内部督导人员等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职责与任务、培训与考核、聘任及管理等。

(五)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档案资料类别、档案保管时限、档案保密管理、档案销毁要求等内容。

(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考务管理办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题库建设和试卷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场地与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证书管理办法等。

(七)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自主评价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聘、晋升以及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待遇挂钩等制度。

(八)教学与评价衔接制度。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工院校应当制定主干专业与评价职业(工种)衔接等相关制度。

四、评价场地

评价机构应具有自有场地或连续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用场地(含办公用房、评价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场地规模应与评价职业(工种)和规模相适应。

(一)办公场地。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须设置单独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考务办公室、题库试卷保密室、档案室。

(二)理论评价场地。应具备不少于一个能容纳30人的课桌式标准化考场,保证单人单座,间距大于80厘米。

(三)技能评价场地。技能评价场地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且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单个职业(工种)评价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增加一个职业(工种)技能评价场地总面积增加100平方米。技能评价场地应设置相对固定的考务工作室、候考室。

五、设施设备

评价机构应具备评价活动必需的、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每个职业(工种)的工位数以及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检测仪器、工具、量具等须满足评价活动相关需求。

(二)理论和技能评价场地应具备视频监控设备。

(三)办公场所应有符合要求的桌椅、文印、通讯、计算机、资料柜、网络等设施设备。

六、管理团队

(一)评价机构应配备以下综合管理工作人员:

1.评价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具有不少于3年的教育培训考评从业经历。

2.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掌握财务管理专业理论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3.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应熟悉设施设备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范,熟悉设施设备的性能、结构和使用方法,能对设备进行维护和简单的修理。

4.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档案管理、证书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技能,严格遵守保密相关制度。

(二)评价机构应配备以下评价管理工作人员:

1.考评人员。每个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名,具备考评资格,且自有考评人员不少于1名。

2.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不少于2名,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和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具有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或考评工作经验。

3.命题与评价规范开发技术专家。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具有命题与标准制定工作经验。

4.考务、试题、证书管理人员。应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和考务管理、试题管理、证书管理相关办法,具备相关业务技能。

七、技术基础

(一)评价机构应配备职业分类大典、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技术文件,确须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应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要求。

(二)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发制定评价所需的题库或试题资源,题库开发和试卷编制应符合命题技术相关要求。单个职业(工种)每等级理论题库不少于800题,技能题库不少于30题,并根据试题使用频次等情况每年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

(三)评价机构应建立信息化考务系统,评价数据和评价场地视频监控设备应实时接入我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评价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评价咨询投诉系统,用于及时发布评价须知、考场安排、考试纪律,受理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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