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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巫 溪 县 财 政 局
巫 溪 县 乡 村 振 兴 局
关于落实脱贫劳动力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
补充通知
溪人社发〔2024〕3号
各乡镇(街道):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政策可及性,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外出务工就业,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23〕47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继续落实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当年到市内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县户籍脱贫人口(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口)。
二、补助标准
(一)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
(二)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市内县外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补贴标准按市局文件调整),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三、补助程序
为方便脱贫人口及时享受跨区域交通补助,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数据推送。县乡村振兴局指导基层及时准确更新全国防止返贫监测系统中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实名制信息,按月直接在系统中提取补助发放人员数据推送至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脱贫户所在村社干部和劳务经纪人力量,加强务工信息核实部门(乡村振兴办)与务工补贴发放部门(社保所)配合,共同认定《交通补助花名册数据推送表》(附件),并由乡村振兴办每月25日将电子档、签章扫描件报送至乡村振兴局,确保跨区域交通补助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本通知印发后,县人力社保局不再统一下发数据。
(二)拨付定额。县人力社保局复核后报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至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将定额补助拨付至脱贫人口社保卡。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的,要指导脱贫人口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确因在外无法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的,可将补助拨付至脱贫人口本人其它银行账户。拨付资金后要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提醒脱贫人口补助到账,确保“应知尽知”。发放其他人账户的要留存脱贫人口本人知情同意书面材料照片或扫描件,并在完成补助发放后建立专门台账备查。
(三)补足差额。对能提供报销凭证的外出务工脱贫人口,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在外出务工脱贫人口集中返乡时段主动收集报销凭证,按往返有效票据金额补足差额。
四、资金渠道
市外就业的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市内县外就业的脱贫人口跨区域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驻村工作队作用,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动态掌握脱贫人口就业情况,把握好政策口径,主动对接服务脱贫人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实现“应享尽享”,不漏一人。
乡镇(街道)政府要严格审核把关、细致精准,不得弄虚作假将市内务工人员按市外标准发放补贴,不得向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
附件:交通补助花名册数据推送表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巫 溪 县 财 政 局
巫 溪 县 乡 村 振 兴 局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交通补助花名册数据推送表
填写单位(盖章): 填写时间: | ||||||||||||||
序号 | 人员类别 | 享受年度 | 姓名 | 身份证 | 区县 | 乡镇 | 村社 |
务工 所在省 |
务工 所在市 |
务工所在县 (重庆市内务工必填) |
务工 所在乡 |
务工开始时间 (格式:202301) |
务工结束时间 (格式:202301) |
联系电话 |
经办人(乡村振兴办): 经办人(社保所):
分管领导(乡村振兴办): 分管领导(社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