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629103/2023-00165 | [ 发文字号 ] |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119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1 |
巫溪县下堡镇邱梅芳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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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629103/2023-00165 | [ 发文字号 ] |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119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1 |
巫溪县下堡镇邱梅芳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119号
当事人:巫溪县下堡镇邱梅芳农副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UT0H0XR
住所: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邱梅芳
联系地址: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的巫溪县下堡镇邱梅芳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店招为“乐我家”副食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生鲜区里侧靠墙货架转角处发现有“海带”3袋(白色塑料袋包装,包装外部未见标识标签),在货架第二层发现有“枣切片(枣圈)”6罐(标签上标有生产日期:2023.02.08,保质期至2023.06.09),发现有“红薯粉皮”2袋(包装日期:2022.10.03,包装外部未见保质期标识)以及“孜然”21袋(其中10袋包装日期:2023.01.13,保质期至2023.07.01,11袋包装日期:2023.01.01,保质期至2023.07.01),“散装脱水海带丝”8袋(其中1袋包装日期:2022.09.04,保质期:2022.11.23,1袋包装日期:2022.12.27,保质期:2023.06.26,6袋标签被撕毁),“草果(小)”19袋(包装日期:2023.03.12,保质期:2023.05.12),“沙仁”8袋(包装日期:2023.01.13,保质期:2023.07.13),在里侧靠墙货架上第一层发现“好豆腐节”14罐(其中1罐包装日期:2022.10.09,保质期:2023.04.08,另外13罐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编号:巫溪市监强制〔2023〕175号)。
2023年8月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8日经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从事食品经营至今。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如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1.“枣切片(枣圈)”6罐(标签上标有生产日期:2023.02.08,保质期至2023.06.09,供货商:重庆市观农贸彭书琼,购进日期:2023.01.15,购进数量:1件,零售价格:36元/kg);
2.“孜然”21袋(其中10袋包装日期:2023.01.13,保质期至2023.07.01,11袋包装日期:2023.01.01,保质期至2023.07.01,供货商:宜昌泽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kg,零售价格:20元/kg);
3“散装脱水海带丝”2袋(其中1袋包装日期:2022.09.04,保质期:2022.11.23,1袋包装日期:2022.12.27,保质期:2023.06.26,供货商:金华干副食批发部,购进数量:1件,零售价格:30元/kg);
4.“草果(小)”19袋(包装日期:2023.03.12,保质期:2023.05.12,供货商:宜昌泽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kg,零售价格:48元/kg);
5.“沙仁”8袋(包装日期:2023.01.13,保质期:2023.07.13,供货商:宜昌泽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kg,零售价格:43元/kg)
6.“好豆腐节”1罐(其中1罐包装日期:2022.10.09,保质期:2023.04.08)。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有如下食品外包装上无标识标签或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
1. “海带”3袋(白色塑料袋包装,包装外部未见标识标签);
2.“红薯粉皮”2袋(包装日期:2022.10.03,包装外部未见保质期标识);
3.“好豆腐节”13罐(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
本案中,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进进行现场称重,货值金额为1.195kg x36元/kg+1.14kg x20元/kg+0.635kg x20元/kg+0.24kg x9.8元/kg+1.15kg x30元/kg+0.98kg x48元/kg+0.255kg x43元/kg+2.47kg x15.8元/kg =212.403元,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更换了销售系统,导致无法查询2023年3月以前的销售记录,故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邱梅芳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委托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6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4.现场笔录3份,财务清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当事人店长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货值金额的事实。
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渝巫溪市监告字〔2023〕125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对他人健康负责,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裁量基准中关于“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因素M00100501以及“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因素M00100701”“产品未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综合裁量后,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处罚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巫溪市监强制〔2023〕177号);2.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罚款1000.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巫溪市监强制〔2023〕175号);
2.罚款4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0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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