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629103/2023-00213 | [ 发文字号 ] |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137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后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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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629103/2023-00213 | [ 发文字号 ] | 渝巫溪市监处字〔2023〕137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后刚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刘后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XKLT90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中心广场
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
2023年9月4日,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后刚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时发现收银台后放有未开封的艾晨香-菲尔香奈儿香型(浓香水)精油含量≧25%一瓶,净含量375ml,有效期至2026年1月;已开封使用的艾晨香-菲尔香奈儿香型(浓香水)精油含量≧25%半瓶,净含量375ml,有效期至2026年1月;已开封使用的艾晨香-菲尔可可小姐香型(浓香水)精油含量≧25%四分之一瓶,净含量375ml,有效期至2026年1月。上述化妆品标签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报领导审批后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3〕83号)、(巫溪市监强制〔2023〕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6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XKLT90U,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从重庆美鑫日化按375元/瓶购进2瓶艾晨香-菲尔香奈儿香型(浓香水),净含量375ml/瓶,有效期至2026年1月;按375元/瓶购进1瓶艾晨香-菲尔可可小姐香型(浓香水),净含量375ml/瓶,有效期至2026年1月。上述化妆品的标签均没有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地址;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当事人对上述化妆品均以2元/ml进行零售售出。至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收银台后放有待售未开封的艾晨香-菲尔香奈儿香型(浓香水)精油含量≧25%一瓶;已开封使用的艾晨香-菲尔香奈儿香型(浓香水)精油含量≧25%半瓶;已开封使用的艾晨香-菲尔可可小姐香型(浓香水)精油含量≧25%四分之一瓶。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艾晨香-菲尔香奈儿香型(浓香水)货值金额1125元,艾晨香-菲尔可可小姐香型(浓香水)货值金额187.5元,货值金额合计1312.5元。经调查,当事人疏于管理并没有做销售记录,故无法认定是否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艾晨香-菲尔香奈儿香型(浓香水)、艾晨香-菲尔可可小姐香型(浓香水)进货票据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3〕83号)及《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巫溪市监强制〔2023〕83号),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2023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溪市监告字〔2023〕134号直接送达刘后刚,并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刘后刚经营标签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不足一个月且上述化妆品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自现场检查后立即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条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川渝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条款第六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一瓶半艾晨香-菲尔香奈儿香型(浓香水)、四分之一瓶艾晨香-菲尔可可小姐香型(浓香水);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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