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629103/2024-0021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6 |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恒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小河店)
当事人:重庆市恒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小河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14XYT4E
2024年6月12日,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恒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小河店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使用的药品时发现该店贴有“儿科用药(呼吸系统用药)”字样的销售区从上往下数第三层上放有15盒頤聖堂感冒软胶囊,产品批号20221204,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05月,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4〕615号),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
2024年6月13日经报请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将当事人销售劣药立案调查,经广泛调查取证,2024年7月5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为重庆市恒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14XYT4E,于2020年12月7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DB0360338,在重庆市巫溪县红池坝镇小河街道72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023年4月4日,当事人向重庆市恒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递交药品采购表,重庆市恒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按9.6元/盒配送20盒頤聖堂感冒软胶囊给予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将上述药品登记入库,并按24元/盒对外销售,经调查当事人的药品管理系统,至2024年3月17日药品有效期内共销售五盒,剩余15盒至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12日检查时已超过药品有效期,仍摆放于儿科用药销售区进行销售。货值金额360元(24×15=360),上述劣药在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孔德彦的身份证复印件,店长冉洪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第二组: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入库单及销售记录,负责人孔德彦的询问笔录、店长冉洪秋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4〕615号)、及《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巫溪市监强制〔2024〕615号),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9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溪市监罚告〔2024〕150号),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及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自现场检查后立即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360元且无违法所得。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川渝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条款第四条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上的罚款”和《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减轻处罚幅度的“(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的裁量基准,“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故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劣药頤聖堂感冒软胶囊15盒;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交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