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629103/2025-000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1-15 |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县友和得利文具店)
当事人:巫溪县友和得利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C0FY2X6L
2024年7月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流沙手腕弹力球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对抽样的产品予以检验。2024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检验机构对上述产品作出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40407457177C)。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项目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给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抽检程序及结果,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与抽检为不合格的相同批次的产品,故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局领导同意于2024年1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在重庆文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流沙手腕弹力球12个,进价为6.5元/个,当事人在微信上通过重庆文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业务员微信号“xzy41723”选购该产品,然后在微信上通过重庆文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财物号“yaode13101008321”付款,重庆文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通过物流发货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货后在其经营场所售卖。当事人索取的购货票据在微信上,由于聊天记录太多,现无法找到。该流沙手腕弹力球售价为13元/个。故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6.00元。2024年7月9日,抽样后,当事人将剩余的5个流沙手腕弹力球全部下架停售,截止抽样当日,当事人总共售出了6个上述产品(包括2024年7月9日,抽检人员购买了2个该产品进行抽样),剩余1个流沙手腕弹力球作为备样已封存,故违法所得为3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第二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据证明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事实;
第三组: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四组:执法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微信用户照片、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的事实;
第五组:产品召回通知书照片、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的事实;
第六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样人员工作证、抽样人员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抽样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
2024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溪市监罚告〔2024〕196号),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本案中的流沙手腕弹力球,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项目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依据《重庆市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流沙手腕弹力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 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反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 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0.0156万元以上0.0468万以下的罚款。
产品质量直接关乎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销售的流沙手腕弹力球存 在覆盖儿童口鼻引发窒息的危险。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少,主动积极召回售卖的产品,且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中编码G00100102之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
2.罚款249.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