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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5629103/2025-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1-03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巫溪市监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李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身份证号码:511227********397X

2024623日,本局收到12345平台转办案件线索:金鹅李氏秘方中医(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北井大道*号,店铺联系方式:135****0139,店铺负责人名字:李炜)售卖的龟甲胶已经过期。202462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门面(地址:重庆市巫溪县逸美兴悦*号楼*号门市)开展检查,发现门店贮存有待售中药饮片和成药、自制药酒以及卫生用品等物品860余种。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经报告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于202472日至75日对现场物品进行清单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制作交付了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巫溪市监强制2024181182183184号)并附清单。

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且销售劣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五十一、七十四条、第九十八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经报负责人批准,本局于2024723日立案调查。

202482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三十日,2024812日本局开展对涉案药品进行价格认定工作,924日价格认定完成。2024108日解除全部物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

1.当事人于20226月起,在重庆市巫溪县逸美兴悦*号楼*号门市以店招“金鹅李氏秘方中医调理疑难杂症国粹秘方中药”对外向不特定患者开展疾病治疗,采取现场到店、网络购进部分药品以及利用父辈遗留的饮片等方式进行药品生产和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不持有执业医师资格,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有关的单据、单价和销售处方,无法查清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

2.当事人于20245月销售给第三人龟甲胶一盒,价格338.00元,产品批号:070123,生产日期2007123日,有效期至200912月。

经调查认定:

1.因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有关的单据、单价和销售处方,为查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本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对全部产品进行了价格认定,采取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3258.594+338.00=13596.594元。因当事人生产、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不能查清,无证据查实证明,故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

2.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龟甲胶,货值金额338.00元,违法所得33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销售药品且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

3.药品价格认定材料,证明当事人药品货值金额的情况;

202412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陈述情况说明,其内容为:1.我们家庭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收入;2.有两个娃娃,都在读书,需要生活及学费;3.在银行贷款了九十万,每个月都需要还银行欠款;4.母亲多种疾病缠身,医疗费用大;5.我个人也有疾病,家庭确实困难。希望贵局能够考虑我们要生活下去,给予减轻处罚”。本局经案件集体讨论及综合考量,决定采纳其家庭经济困难意见给予减轻处罚。

本局经案件集体讨论于202412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巫溪市监罚告202420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药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销售在有效期内、质量安全的药品,保障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应及时下架处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妥善保存药品出入原始资料。

1.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龟甲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构成药品经营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劣药的行为予以并处。当事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经营店面并改正违法销售劣药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全部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338.00元;

3.罚款5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用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下载: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巫溪市监处罚〔2025〕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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