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食药安办〔2021〕10号
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现将《巫溪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巫溪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发布)
巫溪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保障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发挥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是指经各乡镇(街道)聘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日常运转、监督执法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配备、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聘用与经费保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委负责本辖区内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聘用及审查工作,应当在辖区每个村(社区)聘用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名单报县食药安办审核备案。
第五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担任;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各乡镇(街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协助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辖区内宣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
(二)引导群众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
(三)收集报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基础信息、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信息;
(四)收集农村家宴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
(五)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六)协助开展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
(七)在发生或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八)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其他活动,熟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村(社)协管员培训制度,对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法律法规、食品药品专业知识培训与廉政教育。
第十一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要求:
(一)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须服从乡镇(街道)管理及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安排;
(二)不得泄露不利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管服务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五)不得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违纪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情节较轻的,由乡镇(街道)予以诫勉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县食药安办制定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考核办法,根据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和辖区工作实际,对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补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食药安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