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市监〔2022〕61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综合执法支队,消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新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环境公平公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渝市监发〔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监管对象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
二、细化工作职责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企业监管科牵头、指导,法制、风险管理、信用监管、注册许可、综合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等依据职责,协同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1.法制科负责个案法律适用的监督和指导。
2.风险管理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归集、任务分送。
3.信用监管科负责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部门联合惩戒。
4.企业监管科负责组织专项核查、线索核实、线索移交、综合抽查、依职责组织听证等。
5.注册和许可科负责信息核验、登记撤销。
6.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对应当立案调查的线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调查结论、出具处理意见、依职责组织听证、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7.企业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该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核查工作。
8.各市场监管所负责现场核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录入现场核查情况。
三、规范工作流程
各部门要健全线索受理、监管核查、分类处置工作机制,优化内部流程,做到无缝衔接,监管高效。
(一)线索受理。
1.登记推送:注册登记科在市场主体依法申请办理设立、住所变更登记时,采取系统比对和人工核验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场主体填报的不动产相关信息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核验和比对,标注保存核验结果。
2.其他渠道:各相关机构依法受理依职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实承诺的违法行为线索。
(二)监管核查。
1.专项核查:企业监管科组织各市场监管所对未通过信息核验的市场主体,按照100%的比例开展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开展时间为6月份,下半年开展时间为12月份,市场监管所将实地核查情况(不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共享至“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同时录入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
2.综合抽查:将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含申报时勾选无不动产证、产权证)的市场主体,按照3%的比例纳入本年度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抽查,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公示,并由市场监管所将抽查结果录入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
3.调查核实:对依职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实承诺的违法行为线索,由属地市场监管所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交企业监管科依法处理。
(三)分类处置。
1.移送主管部门:对于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属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线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企业监管科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责令改正:针对核查发现申报承诺不属实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针对核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外公示。
4.调查处理:对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根据不同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程序如下:
(1)线索移交。企业监管科组织市场监管所对应责令改正的市场主体进行再次核查,对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企业监科应当将核查情况作为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执法支队处理。
(2)立案调查。执法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
(3)调查反馈。经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支队应当按照立案处罚程序办理;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执法支队将调查结论反馈给企业监管科处理。
(4)组织听证。根据调查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召集相关机构召开会商工作会,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理的机构告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针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执法支队组织听证;市场主体针对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提出听证申请的,由企业监管科组织听证。
(5)作出决定。综合执法支队、企业监管科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对情节严重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撤销登记的,应按照程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系统信息处理。企业监管科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市场主体并抄告注册许可科,注册许可科向市注册局申请,在登记系统进行撤销行政许可处理。
5.信用约束:信用监管科依法依规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市场主体按程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推动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
四、强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机构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既要“管得住”,还要“管得好”。相关机构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此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夯实基础信息。市场监管所应当在专项核查和综合抽查后及时将核查情况录入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登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http://23.99.21.10/main),或者互联网登录信用中国(重庆)(http://www.xycq.gov.cn/)录入信息,内容包括核查方式、核查时间、核查结果、未履约情况说明、处理措施等方面相关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录入。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现场核查表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现场核查线索移送函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现场核查表
巫溪县局 市监所: 核查时间:
企业名称 |
核查方式 |
核查结果 |
未履约情况说明 |
处理措施 |
XXXX |
现场核查 |
该市场主体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属实/不属实/失联 |
若检查结果属实,不填报此项 不属实/失联填报: X年X月X日,经我所监管人员现场核查,该市场主体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实/失联(详细填写具体情况,如住所经营场地无经营迹象,法定代表人电话空号、无法接通等)。 |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按照渝市监发〔2021〕53号的要求在责改期限内按照一般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登记。 □未在责改期限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经市场监管所再次进行确认是否办理变更,未办理变更将线索移交区县综合执法机构。 □针对核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 |
当事人: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 年 月 日
附件2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现场核查线索移送函
xxxxxxxx部门:
我局通过专项核查\综合抽查\投诉举报对 xxxxxxx (市场主体名称)实施现场核查中,发现 (如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涉嫌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属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管辖的违法行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现将线索移送贵部门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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