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市监公告〔2023〕1号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公示2022年度年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凡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在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cq.gsxt.gov.cn/)报送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023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公示方法
(一)身份认证。
首先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cq.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按钮,进入提示页面。首次登录的点击下方红色字体“企业联络员注册”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请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忘记联络员登录信息的,请与属地市场监管所或企业监督管理科联系,进行联络员失效后重新注册。
(二)登录公示。
注册联络员后,即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按钮,填写登录信息后,点击“登录”后进入下一页面,即可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即时信息),请逐项如实填报,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确定”完成年报公示。
三、年度报告公示注意事项
1. 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有效,各市场主体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 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互联网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上公示,也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3. 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4. 市场主体发现申报的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5. 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今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咨询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属地市场监管所或企业监督管理科进行电话咨询。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宁河街道第一市场监督管理所 |
023-51522972 |
2 |
宁河街道第二市场监督管理所 |
023-51338016 |
3 |
柏杨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
023-51527315 |
4 |
上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023-51713172 |
5 |
文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023-51812315 |
6 |
徐家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023-51415423 |
7 |
企业监督管理科 |
023-51521701 |
特此公告。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