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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6部门
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工作的通知
巫溪市监〔2024〕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梯度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立足我县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研究提供差异化、精准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和服务供给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现将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工作安排,建立健全高质量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机制,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我县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二、工作目标
按照重庆市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以分型确定服务重点,分别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差异化帮扶。明确分类指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通过完善指标体系,细化培育措施,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现数量稳步攀升,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更加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协同夯实数据基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力度,优化年报填报内容和渠道,指导个体工商户按时、如实报送年报,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条线、本区域帮扶政策,汇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获得情况等指标数据,建立并动态更新政策资源数据,向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精准推送,实现政策“免申即享”、精准直达。
(二)制定分类培育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实际,将全市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在此分型基础上,结合本县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科学制定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建立“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申报比选机制。
(三)有序推进分类申报培育。通过自主申报或各部门推荐认定,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名特优新”分类认定,进行重点培育。每年7月份年报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8月中旬完成全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于分型判定结果,8月下旬启动“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11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建设分类培育名录。建立完善全县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以市局分型数据为底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等方式,结合商标专利、经营收入、信贷支持等数据匹配,梳理形成“名特优新”基础名单,通过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按照不超过总量5%的标准,人工遴选加入名录。
(五)靶向开展政策扶持。依托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因地制宜持续研究出台符合“三型”“四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专项扶持政策,从就业创业、财税支持、融资增信、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分类型、分阶段、分行业实施精准帮扶政策,提升含金量。
(六)突出党建引领。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助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疑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七)定期动态调整。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及结构特征,按年度动态调整分类指标。根据调整后的结果,进一步研究出台更科学、更精准、更贴合实际的帮扶政策,逐步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牵头作用,统筹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做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通过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研究出台更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以及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提升含金量,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统计监测。“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基础。要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强化部门数据归集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联系点作用,及时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和活跃度等多维度分析,提高服务决策、促进发展的能力水平。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组织开展个体工商分类认定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创建的宣传力度,解读相关培育政策,宣传典型范例,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和升级发展,营造与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共同参与的浓厚氛围,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质增效。
附件:巫溪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
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巫溪县科学技术局
巫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巫溪县司法局
巫溪县财政局
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巫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巫溪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溪县商务委员会
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巫溪县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万州分行巫溪营业管理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巫溪监管支局
巫溪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巫溪县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
按照品牌影响、经营特点、技艺水平、创新潜力等指标,将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进行针对性培育。
一、基本概念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等,依据相关部门的推荐,通过培育平台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县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三)分类培育标准。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指导意见,巫溪县实施全国统一的分类基础标准,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分类培育标准。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优秀个人,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以上荣誉;(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5)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经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数源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协会等)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数源单位:县商务委、县文旅委)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数源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经营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数源单位: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数源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文化旅游委)
(6)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数源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协会等)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5年以上的;(数源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源单位:县文化旅游委)
(4)经营者曾获得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数源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7)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数源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协会等)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数源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数源单位: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数源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4)其他经属地政府、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数源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协会等)
五、分类方法
(一)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全市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在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认定步骤。为确保“名特优新”评选过程公正透明,引入名特优新“六步评审法”。
1.提出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同时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推荐。
2.初步审查:核实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形成初审名单。
3.实地核查:实地到申请的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核实经营状况等相关情况。
4.集中评审: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5.结果公示:通过政府公众网站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
6.异议复核:收集公示期内投诉、异议信息,对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核,核实情况,调整名单。
7.作出认定:授予“名特优新”标识牌,统一挂牌,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三)有限期和延期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纳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4.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政策。
1.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
2.强化推广宣传。依托“个私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建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
3.加大融资帮扶力度。综合运用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和分类结果,打造“个体贷”特色金融服务品牌,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依托金融服务港湾深入街道、市场开展个体工商户对接走访,提供金融顾问服务,全面推广各平台支持个体工商户便捷申贷、反馈融资问题。鼓励各银行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短急频快”的融资需求,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各种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
4.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观察期”和“触发式”监管,除触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财物安全,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红线”外,减少实地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广泛使用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二)针对性措施。
1.“知名”个体工商户。
(1)地方政府宣传推介;
(2)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品牌建设指导服务,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等能力。鼓励“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品牌创建活动,打响“重庆制造”、“重庆创造”品牌,提高国内外市场份额;
(3)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深化商标、专利质权登记受理便利化,探索在产业集聚区、特色街区等区域建设“流动受理窗口”。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后,按照《关于印发巫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修订)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23〕10号)和《关于印发巫溪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巫溪科技局发〔2019〕18)对专利给予资助和奖励(不重复享受);
(4)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
2.“特色”个体工商户。
(1)依托各大商圈、特色步行街,以及全县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等,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2)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3)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
3.“优质”个体工商户。
(1)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2)引导个体工商户完善规范内部运作,面向全社会大力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健全比较完善、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3)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
4.“新兴”个体工商户。
(1)鼓励、支持“新兴”类个体工商积极投身平台经济,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
(2)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
(3)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入驻国家贸易采购试点区域,链接国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