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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7-09-18 | [ 发布日期 ] | 2017-09-18 |
县司法局2016年决算情况说明及决算公开表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组成情况
巫溪县司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内设7科一室,包括:办公室、政工科、基层工作科、法制宣传科、律师公证科、司法鉴定科、社区矫正科、群众工作科;派驻全县各乡镇(街道)三十二个乡镇司法所,所属事业单位一个法律援助中心,一个公证处。总编制人数70名,其中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按5名配备,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1名配备。
(二)部门职能
1. 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 制定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3. 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4.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5. 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6. 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监督本县律师机构、公证机构活动;指导监督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
7. 管理和指导全县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8. 组织实施本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对外联络宣传、交流工作。
10.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1.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12.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结构分析
为了全面打造“平安巫溪”,落实政法系统最低经费保障工作,县财政为我局工作运转保障了经费,全面贯彻落实了渝财行(2007)56号文件关于建立重庆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1. 全年收入合计1148.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48.66万元,预算数799.06万元,增加349.6万元,原因是人员经费调标及维护稳定加大投入增加了政法专项经费等;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增加154.98万元,增长15.60℅,上年结余41万元,收入总计1189.66万元。收入总的比2015年增加195.98万元,增长19.72℅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调标和政法专项经费增加。
2. 2016年总支出1189.6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支出1148.66万元,上年结余收入支出41万元。预算数799.06万元,增加349.6万元,原因是人员经费调标及维护稳定加大投入增加了政法专项经费等。基本支出925.41万元,占77.79℅,项目支出264.25元,占22.21℅。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 1148.66万元,其中:年初预算799.06万元,增加349.6万元,原因是人员经费调标及维护稳定加大投入增加了政法专项经费等;总收入比上年决算增加154.98万元,增长15.60℅。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工资调标和政法专项经费增加。
2.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189.66万元,其中:上年结余4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 236.98元,增长24.88℅。主要原因一是在职人员工资标,二是机关行政运行公用经费不够超支,三是政法专项经费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25.41万元,比上年增加62.96万元,增长7.3℅。其中:人员经费801.88 元,比上年增加79.62万元,增长11.02℅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人员经费要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统一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123.53万元,比上年减少16.66万元,减少11.88℅主要原因是减少了“三公”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等。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财政拨款项目支出264.25万元,比上年增加174.02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专项资金标准提高了,二是支付了2015年未支付完的专项资金,三是社区矫正购买服务工作者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缴费等费用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3.25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稍有所下降。二是实施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 2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公务接待有所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未安排人员出国走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万元,一般公务用车用于县内出差和各项业务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案件调查,矛盾纠纷化解,社会调查,各项维稳等费用支出,与年初预算基本持平。
公务接待费23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接待,平时业务报表和各项会议接待,费用支出比年初预算减少3.25万元,主要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27万元,公务接待支出23万元,公务接待80批次,960人次。公务用车保有量5辆,比上年都减少2辆。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35256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等。机关运行经费比2015年减少16.66万元,主要是减少了“三公”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国有资产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5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主要用于平时重要业务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差等业务用车所需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等;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主要用于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案件调查所产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72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基层司法所电脑、打印机等的配置。
五、本单位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1. 经费保障难以全面落实
二〇一六年度,我局全年最低保障经费是900000元,人均不足全市最低1.8万元每人的保障标准,在此公用经费保障基础上冲减了同级财政应配套的业务经费30多万元,出现了我局公用、业务经费两差局面。
2. 乡镇司法助理员工用经费差口较大
我局从二〇一〇年度就对乡镇司法助理员实行了经费直管,但目前乡镇司法工作业务量大,所需工作经费多,人员减少,公用经费减少,工作量和费用支出增加,经费开支一时难以满足。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四)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