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7093197486/2022-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5 |
重庆市巫溪县司法局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巫溪县司法局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巫溪县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县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协调乡镇(街道)和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县政府以及乡镇(街道)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以及备案审查工作。
3.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县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承办县政府有关行政诉讼案件。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应诉和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办县政府涉外、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5.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6.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法律服务资源。指导和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7.负责规划和组织全县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8.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9.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10.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处突指挥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机构改革后巫溪县司法局机关内设机构6个,分别为:办公室、法制科、社区矫正管理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科,所属事单位共两个,分别为:法律援助中心(参公)、行政复议应诉服务中心,32个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总编制人数74名,其中事业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1名配备。
(三)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为2021年度决算编制的一级预算单位,下无二级预算单位。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总体情况。2021年度收入总计2,137.87万元,支出总计2,137.87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77.99万元、下降7.7%,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减少,收入支出均减少,年底财政调减了部分预算资金。
2.收入情况。2021年度收入合计1,945.6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41.56万元,下降6.8%,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减少,收入减少,年底财政调减了部分预算资金。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45.60万元,占100%;年初结转和结余192.27万元。
3.支出情况。2021年度支出合计2,137.8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28万元,增长0.7%,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工资、各种津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等调标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基本支出1,667.32万元,占78%;项目支出470.55万元,占22%。
4.结转结余情况。2021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92.27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实行零结转。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137.87万元。与2020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77.99万元,下降7.7%。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减少,收入支出均减少,年底财政调减了部分预算资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收入情况。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945.6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41.56万元,下降6.8%。主要原因是财政拨款减少,收入支出均减少,年底财政调减了部分预算资金。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0.73万元,下降1.1%。主要原因是年底财政调减了部分预算资金。此外,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92.27万元。
2.支出情况。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37.8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28万元,增长0.7%。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工资、各种津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等调标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71.54万元,增长8.7%。主要原因是年初支付了部分上年末应支付未报账的部分,加上增加了人员工资、各种津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等调标的部分。
3.结转结余情况。2021年度年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92.27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实行零结转。
4.比较情况。本部门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1,753.69万元,占8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33.53万元,增长8.2%,主要原因是当年涉及到人员变动以及增加了人员工资、各种津补贴等调标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38.38万元,占11.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8.01万元,增长19%,主要原因是增加了社会保险费、抚恤金等调标的部分。
(3)卫生健康支出59.61万元,占2.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与年初预算保持一致。
(4)住房保障支出86.19万元,占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增长0%,与年初预算保持一致。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667.3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444.9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5.14万元,增长3.2%,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工资、各种津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抚恤金等调标的部分。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公用经费222.4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79.70万元,下降26.4%,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我单位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租赁费、劳务费等。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6.0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6.43万元,下降19.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二是我单位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49万元,下降1.8%,主要原因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21年度本部门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购置费。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4.25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司法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5.75万元,下降28.8%,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公车管理、使用,杜绝公车私用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我单位车辆老化,车况不佳,其中两辆车极少运行。费用支出与上年持平。
公务接待费11.8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其他部门到我单位学习调研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68万元,下降5.4%;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50万元,下降4.1%,较年初预算数和上年支出数都有所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有所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21年度本部门未发生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公务车保有量为5辆;国内公务接待481批次2,485人,无国内外事接待、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2021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47.58元,无车均购置费,车均维护费2.85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会议费和培训费情况说明
本年度会议费支出31.3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57万元,下降7.6%,主要原因是为了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政策,本年度尽量减少大规模的会议聚集。本年度培训费支出41.5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4.22万元,增长52%,主要原因是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2.41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79.70万元,下降26.4%,主要原因是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公车管理、使用,杜绝公车私用的情况发生,大力倡导节约水电、纸张等的使用。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5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9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6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5.9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5.9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主要用于采购维持单位日常运转和业务所需的各项物品。
五、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10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10项,涉及资金470.55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大部分项目都运行良好,能及时跟进计划实施,基层司法业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项目中涉及到部分案件补贴等年底未全部报账,因而有部分经费年底时还未支付,此部分经费已在2022年初陆续支付。
(二)绩效自评结果
1.绩效目标自评表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1年度)
专项(项目)名称 |
普法宣传 |
自评总分 |
100 | |||||||
主管部门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联系人 |
何欣 | |||||||
实施单位 |
巫溪县司法局 |
联系电话 |
023-51889887 | |||||||
项目资金(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执行率(B/A,%) |
执行率得分(10分) | ||||||
总量 |
70 |
总量 |
70 |
100 |
10 | |||||
其中:财政资金 |
70 |
其中:财政资金 |
70 |
|||||||
年度总体目标 |
年初设定目标 |
全年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
1.总结“七五”普法开展情况,启动“八五”普法工作。2.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开展“法润千里治汇广大”法治宣传活动。3.压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4.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丰富群众法治文化生活,强化法治文化阵地建设。5.深化市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重点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法治教育,举办全县干部职工法治理论知识考试,举办全县法治副校长培训。6.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宪法,做好专项主题普法宣传,举办“讲法律”法治宣讲活动。 |
1.总结“七五”普法开展情况,启动“八五”普法工作。2.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开展“法润千里治汇广大”法治宣传活动。3.压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促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4.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丰富群众法治文化生活,强化法治文化阵地建设。5.深化市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重点加强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法治教育,举办全县干部职工法治理论知识考试,举办全县法治副校长培训。6.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宪法,做好专项主题普法宣传,举办“讲法律”法治宣讲活动。 | |||||||||
绩效指标 |
指标名称 |
分值 |
年度指标值 |
全年完成值 |
完成比例 |
指标得分(分)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及相关说明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产出指标(70)分 |
数量指标(40)分 |
“法润千里治汇广大”法治宣传活动场次 |
10 |
>200 |
215 |
100% |
10 |
|||
干部职工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场次 |
10 |
1 |
1 |
100% |
10 |
|||||
法治副校长培训班次 |
10 |
2 |
2 |
100% |
10 |
|||||
“讲法律”法治宣讲活动场次 |
10 |
>40 |
45 |
100% |
10 |
|||||
质量指标(10)分 |
法治副校长培训人次 |
5 |
198 |
198 |
100% |
5 |
||||
法治理论知识考试参与人数 |
5 |
>5000 |
5684 |
100% |
5 |
|||||
时效指标(10)分 |
年度完成 |
10 |
年底完成 |
已完成 |
100% |
10 |
||||
成本指标(10)分 |
人均培训费用 |
2 |
<=200元/天 |
200元/天 |
100% |
2 |
||||
普法宣传场次费用 |
3 |
<=2000元/场 |
2000元/场 |
100% |
3 |
|||||
组织考试费用(含购买书籍) |
3 |
<=50000元/场 |
50000元/场 |
100% |
3 |
|||||
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展板 |
2 |
<=50000元 |
50000元 |
100% |
2 |
|||||
效益指标(10)分 |
社会效益指标(10)分 |
干部职工法治理论水平 |
5 |
有所提升 |
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 |
100% |
5 |
|||
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
5 |
有所提升 |
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 |
100% |
5 |
|||||
满意度指标(10)分 |
服务对象满意度(10)分 |
社会各界对普法工作满意度 |
10 |
95% |
97% |
100% |
10 |
|||
说明 |
无 |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1年度)
专项(项目)名称 |
法律援助 |
自评总分 |
100 | |||||||
主管部门 |
公共法律服务科 |
联系人 |
夏江东 | |||||||
实施单位 |
巫溪县司法局 |
联系电话 |
023-51889887 | |||||||
项目资金(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执行率(B/A,%) |
执行率得分(10分) | ||||||
总量 |
45 |
总量 |
45 |
100 |
10 | |||||
其中:财政资金 |
45 |
其中:财政资金 |
45 |
100 | ||||||
年度总体目标 |
年初设定目标 |
全年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 ||||||||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全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3.负责指导、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具体法律援助事项,确保案件质量。4.协助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开展业务培训。5.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登记录入、数据统计、卷宗审查工作。6.负责核查并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7.负责法律援助系统信息化维护,提高工作效率。8.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及工作信息反馈工作。9.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10.探索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
1.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者全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指派法律援助案件。3.负责指导、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具体法律援助事项,确保案件质量。4.协助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开展业务培训。5.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登记录入、数据统计、卷宗审查工作。6.负责核查并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7.负责法律援助系统信息化维护,提高工作效率。8.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及工作信息反馈工作。9.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10.探索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 |||||||||
绩效指标 |
指标名称 |
分值 |
年度指标值 |
全年完成值 |
完成比例 |
指标得分(分)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及相关说明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
产出指标(49)分 |
数量指标(21)分 |
代写法律文书件数 |
7 |
应援尽援 |
12 |
100 |
7 |
|||
法律援助案件 |
7 |
应援尽援 |
165 |
100 |
7 |
|||||
解答各类法律咨询人次 |
7 |
凡前来咨询者,均悉心解答 |
190 |
100 |
7 |
|||||
质量指标(14)分 |
深化“法援惠民生,关爱农民工”活动。“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 |
7 |
应援尽援 |
78 |
100 |
7 |
||||
刑事辩护全覆盖 |
7 |
凡是公检法机关通知指定辩护案件,均及时完成指派 |
87 |
100 |
7 |
|||||
时效指标(14)分 |
及时对办结案件评查归档 |
7 |
对所有案件及时评查 |
165 |
100 |
7 |
||||
按时发放案件补贴 |
7 |
按季度发放 |
165 |
100 |
7 |
|||||
效益指标(34)分 |
经济效益指标(7)分 |
为民众挽回经济损失 |
7 |
应援尽援 |
297 |
100 |
7 |
|||
社会效益指标(27)分 |
在普法活动中发放宣传资料份数 |
7 |
广泛宣传 |
已完成 |
100 |
7 |
||||
全年安排律师轮流在检察院值班,参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
7 |
全年安排律师轮流参与该项工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226 |
100 |
7 |
|||||
在普法活动中发放宣传资料份数 |
6 |
4000 |
6000 |
100 |
7 |
|||||
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悬挂法律援助公示牌 |
7 |
32 |
32 |
100 |
6 |
|||||
满意度指标(7)分 |
服务对象满意度(7)分 |
受援对象满意度 |
7 |
95%以上 |
99 |
100 |
7 |
|||
说明 |
无 |
2.绩效自评报告或案例
无
3.关于绩效自评结果的说明
无
(三)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无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七、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51889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