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045/2023-00035 | [ 发文字号 ] | 巫溪水利许可〔2023〕101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6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
巫溪县水利局关于巫溪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拓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巫溪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109-500238-04-02-494227)和《巫溪县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受理该申请,并于12月20日组织专家对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报告质量不合格,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因不满足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核实有关情况后再行报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巫溪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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