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045/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巫溪水利许可〔2024〕86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6 |
巫溪县水利局 关于巫溪县鱼鳞乡至鱼鳞互通公路安全 防治能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溪县水利局
关于巫溪县鱼鳞乡至鱼鳞互通公路安全
防治能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巫溪县宏发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提交的巫溪县鱼鳞乡至鱼鳞互通公路安全防治能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407-500238-04-01-381774)和《巫溪县鱼鳞乡至鱼鳞互通公路安全防治能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1.10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2%,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13%。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静态总投资259.14万元,其中:主体已列144.24万元,本方案新增114.9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5.24万元,植物措施10.34万元,监测措施15.47万元,临时措施28.89万元,独立费用23.79万元,基本预备费5.62万元)。本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155454.6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貌植被。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四)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五)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水利部第53号令”规定办理。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并完成弃渣场变更审批手续。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附件:1.巫溪县鱼鳞乡至鱼鳞互通公路安全防治能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巫溪县鱼鳞乡至鱼鳞互通公路安全防治能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巫溪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