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072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4〕第1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3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3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17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17号
被处罚对象: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739QM0H
经营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2月1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拌合站进行调查,了解到该拌合站由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现场检查时,该拌合站未生产,现场已立拌和罐体2个,料仓1个,搅拌车2台,据现场负责人介绍,该拌合站于2023年11月建成,于2023年12月底开始试机,未正式投入生产,该拌和站未进行投资备案。现场调查发现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拌合站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5日在巫溪县城厢渔渡村拌合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2月18日在巫溪县城厢渔渡村拌合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年1月25日、2月1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拌合站进行检查,调查清楚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拌合站“ 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页纸质件1份。
证据4证明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拌合站属于本名录表格中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第 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中的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制造,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8、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拌合站现场负责人郎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5、6、7、8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9、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延期申请)1份。
10、巫溪县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笔录1份。
证据9、10证明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证据材料中无项目投资额的有关证明,已申请延期调查60天。
11、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1份。
12、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1份,工程承包合同载明工程价格为62.2654万元。
13、2024年4月3日在巫溪县城厢渔渡村拌合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11、12、13证明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了非法拌合站,无法再进行三方评估,执法人员已经穷尽调查手段,故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和工程承包合同确定拌和站投资额为62.2654万元。
证据13证明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了非法拌合站,积极配合整改。
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拌合站,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18日,向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021801号),于2024年7月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66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拌合站,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1.2038万元。鉴于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了非法拌合站,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根据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四川岱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陆佰叁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