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075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4〕第1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6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18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18号
被处罚对象: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75834428N
经营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道士仟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15日22时30分投诉人反映巫溪县道士迁湾夜间施工,执法人员于22时44分到达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道士仟湾的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拦蓄水钢坝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河道开挖及混凝土浇筑,项目正北方约200米左右是元亨世纪城居民小区,西北方约300米左右是飞洋华府居民小区,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立即停止夜间施工,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并撤出施工机械。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5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道士仟湾的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拦蓄水钢坝项目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5月15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5月15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道士仟湾的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拦蓄水钢坝项目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年5月15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道士仟湾的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拦蓄水钢坝项目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4、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投诉受理及回复截图3份。
证据4证明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拦蓄水钢坝项目多次实施夜间施工被投诉,执法员多次告知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严禁进行夜间施工,但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仍然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进行夜间施工,主观上存在故意。
5、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1份。
6、巫溪县声功能区划分图1份。
7、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函1份。
证据5、6、7证明元亨世纪城居民小区、飞洋华府居民小区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8、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1份。
证据8证明执法人员在距离施工点66.3米的位置测距,测距点与元亨世纪城居民小区直线距离212米、与飞洋华府居民小区直线距离313米 。
证据5、6、7、8证明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拦蓄水钢坝项目施工点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需要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9、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打印的《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截图1份。
证据9证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查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具有执法权。
10、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13、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贾*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0、11、12、1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拦蓄水钢坝项目,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河道开挖及混凝土浇筑,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5日,向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34号),于2024年6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32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巫溪县大宁河上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拦蓄水钢坝项目,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河道开挖及混凝土浇筑,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最终裁量金额:3.7563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及《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柒仟伍佰陆拾叁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