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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076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不罚〔2024〕第0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不罚〔2024〕第01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不罚〔202401

当事人名称:巫溪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8451905503M

地址:巫溪县柏杨街道万通路100

我局于20246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巫溪县人民医院DSA装置(万东)CGD-2100PIUS项目正在建设,已完成机房改造,机房在医院原有房间基础上加装轨道、空调系统、电脑、储物柜等配套设施,DSA数字血管造影机已进场,但未安装调试,目前未投入使用,没有造成生态破坏和放辐射污染,该项目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67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万通路100号的巫溪县人民医院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67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67日在位于巫溪县柏杨街道万通路100号的巫溪县人民医院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6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柏杨街道万通路100号的巫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4、巫溪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

    5、巫溪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巫溪县人民医院法人委托书1份。

    7、巫溪县人民医院分管业务副院长王*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6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人民医院,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 20226号)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不得建设。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726     

                          

                                   

附件下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不罚〔 2024〕 第0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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