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081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4〕第1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1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19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19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86229159P
经营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2日,巫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达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弃土场业主单位为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该弃土场于2023年10月份开始建设,挡土墙已经修建好,正在建设排水沟,没有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4月2日在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4月8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4月2日在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年4月2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4、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委托书1份。
7、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严*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
证据4、5、6、7、8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9、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土地租赁费用打款凭证系统截图2份。
11、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提供的由中天新合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件1份。
证据9、10、11证明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土地租赁费用为239909.5元、建设工程审定金额为302093.33元,总投资为542002.83元。
12、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页纸质件1份。
证据12证明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3、2024年5月15日在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的临时弃土场建设工程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13证明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建设,林地已完成复林,正在进行耕地复耕。
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的业主单位,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8日,向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36号),于2024年8月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34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巫溪县城厢镇渔渡村桃子桠临时弃土场的业主单位,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构成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向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查询,该项目未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核准或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精神,故采取第三方咨询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租赁费用打款凭证等方式对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鉴于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最终裁量金额:0.542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决定对巫溪县利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肆佰贰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