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4-00082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4〕第2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1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20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4〕第20号
被处罚对象:廖*平
身份证号码:5112**********0234
经营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6月1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达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廖*平负责的渣土消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消纳场主要从事弃土堆存,占地面积约2.23公顷,于2023年12月开始建设,现已完成排水沟和进场道路建设,正在进行坡面防护,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8日在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廖*平负责的渣土消纳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6月18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6月18日在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廖*平负责的渣土消纳场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4年6月18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廖*平负责的渣土消纳场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渣土消纳场“ 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4、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渣土消纳场现场负责人廖*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廖*平,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5、廖*平于2024年7月29日提供的由重庆国瑞房地场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组渣土消纳场的投资成本咨询项目资产咨询报告1份。
证据5证明廖*平负责的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渣土消纳场总投资为96.977394万元。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页纸质件1份。
证据6证明廖*平负责的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渣土消纳场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7、2024年6月27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廖*平负责的渣土消纳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7证明廖*平负责的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渣土消纳场已停止建设,进场道路已封闭。
廖*平负责的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的消纳场,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8日,向廖*平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4〕38号),于2024年7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4〕33号),告知了廖*平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廖*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廖*平负责的巫溪县凤凰镇高扬村6社的消纳场,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向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查询,该项目未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核准或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精神,故采取第三方咨询公司出具资产咨询报告方式对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鉴于廖*平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廖*平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建设阶段或者设备安装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0.9698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廖*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陆佰玖拾捌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 21日